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决定
(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60年来,“枫桥经验”从“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发展为“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在实践中形成了“群众唱主角,干部来引导,德法加智治,有事当地了”的新时代特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重要论述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因地制宜、守正创新,不断促进自律和他律、刚性和柔性、治身和治心、人力和科技相统一,做到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二、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应当高水平服务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定不移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总结推广浙江省域治理现代化经验,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活力和治理效能,推动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示范区、法治中国示范区。
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应当大力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建立完善政府、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化治理体制机制,坚持全省“一盘棋”、市级抓统筹、县级负主责、基层强执行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县级社会治理中心、基层治理四平台、村(社区)网格规范化建设,完善“一中心四平台一网格”机制,健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不断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应当强化县级社会治理中心矛盾调处化解的统筹协调功能。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和工作清单机制,强化部门相互配合联动,注重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和多种手段综合运用,构建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方式有机衔接的工作体系。推动县级社会治理中心矛盾调解组织的网络、机制、功能贯通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实现矛盾纠纷就地解决。
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应当夯实“基层治理四平台”。健全党委领导、党政统筹、平台运行、岗位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模式,完善基层治理“党建统领、经济生态、平安法治、公共服务”四个功能性平台,进一步科学设置岗位,配强力量,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指挥、督导、考核作用,健全完善事项受理、分析、流转、处置、督办反馈、考核的闭环管理机制。
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应当深化基层网格治理。进一步优化网格设置,强化网格人员配备、能力提升、场所建设、日常管理和基础保障,推进网格规范化建设,科学界定网格功能和职责,理顺网格运行管理体制机制,明晰网格与村(社区)、乡镇(街道)、职能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网格在信息归集、风险预警、任务分办、协同处置、结果反馈方面的作用。
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应当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进一步畅通调解渠道,健全调解机制,推进诉前调解改革,推动健全“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强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专业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高效协同的多元调解体系。规范和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仲裁确认等程序,提升调解法治化水平。加强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建强村(社区)综治和调解组织,推动专业力量和基层调解力量相融合,提升基层矛盾纠纷调解能力,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八、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应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意识和积极性,进一步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加强制度保障、政策支持和平台载体建设,促进社会组织专业化、规范化,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提供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完善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奖励机制,推广“武林大妈”“红枫义警”“海霞妈妈”等做法,不断夯实社会治理的群众基础。
九、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应当建立完善党组织领导的,以自治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以德治为先导、以智治为支撑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坚持和完善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自治制度,加快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和乡村治理协同推进,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改进基层民主协商实现形式,丰富村(居)民议事协商形式,加强村务监督,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落细落实,不断提升基层自治组织治理能力水平。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发挥法治引领、规范作用,推进乡镇(街道)法治化改革,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充分发挥德治先导作用,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美德,弘扬道德新风,培育文明乡风。
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应当构建协同闭环的数字化社会治理体系。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推进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加强基层治理数字化应用建设,打通调解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一次录入,应用平台共享”。提升“一中心四平台一网格”体系数据归集能力,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处置闭环管控,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数智支撑体系。
十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工作。科学设立评价体系和指标体系,健全上下联动、高效协同的落实机制,保障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及本决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落实基层社会治理职责,建立健全诉源治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预防性法律制度机制,鼓励支持基层创新探索,推进“枫桥式派出所”“枫桥式司法所”等建设,加强理论研究和总结宣传,不断丰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传承弘扬好“干部下基层开展信访工作”经验,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监察机关应当围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目标任务,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正风肃纪和廉政教育,加强基层小微权力运行监督,持续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督促推进“清廉村居”“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对有关问题线索,依规依法进行处置,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三、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的参与、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加强对调解的业务指导,强化对专业性、涉众型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加强调诉转换衔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同步释法说理,提升纠纷化解质效。深化“共享法庭”“枫桥式法庭”“枫桥式检察室”建设,发挥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作用,健全覆盖城乡全域的司法服务网络,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精准、高效、普惠、均等的法治服务,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十四、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围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推动本决定的执行和落实。积极引导人大代表参与社会治理,充分运用好代表联络站平台载体,发挥代表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汇民声的作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