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陈某等人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杭州市富阳区花坞南路某小区是典型的老旧小区,业主多为老年人。为改善居住环境,该小区业主筹划加装电梯。2021年11月,该小区居民陈某等人与浙江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承建居住单元楼的电梯加装工程,工程总价54.1万元,工期60天。陈某等人支付了工程款43万元,某建设公司入场完成基坑施工后便停止作业。陈某等人多次与某建设公司沟通无果,向街道、住建部门、公安机关等信访,向新闻媒体曝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22年10月13日,陈某等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走访主管单位,查明某建设公司因经营不善,将收取的工程款挪作他用,名下多个电梯加装项目停工,已引发多起纠纷。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民事支持起诉意见,同时主动与法院沟通,共同推进调解。经多方协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合同,某建设公司分期退还陈某等人工程款37.28万元。此后,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协助陈某等人与其他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跟进协调直至电梯投入使用。检察机关并就该案反映的加装电梯工程资金管理问题,与相关职能部门研讨,联合出台意见,督促设立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资金监管账户,为民生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典型意义】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涉及众多业主切身利益,但是实践中加装电梯工程缺乏有效监管,资金被建设公司随意挪用导致工程烂尾并引发社会矛盾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检察机关有效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支持弱势群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并积极与法院沟通共同促成调解,既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高质效实现公平正义。同时,检察机关还针对该类情形开展系统治理,为老旧小区改造提供检察方案,以检察担当助推社会治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案例二 陈某某与叶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系列纠纷检察和解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叶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某向父亲陈某借款共计609万元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条。陈某某还向叶某某父母叶某、王某某借款共计50万元,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后夫妻二人因矛盾升级,于2017年11月分居。
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陈某以陈某某、叶某某为被告先后提起五件诉讼,法院判决陈某某和叶某某共同向陈某归还借款共计609万元,支付逾期违约金60.9万元。此后,叶某、王某某以陈某某为被告提起两件诉讼,法院判决陈某某归还借款共计50万元及相应利息。上述七案申请执行后,法院从叶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扣划37619.16元,因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均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月,陈某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夫妻共同债务609万元由陈某某负责偿还。
2021年7月,叶某某对部分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叶某某并以陈某某为被告提起新的追偿权诉讼。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审查认为,夫妻间对共同债务的内部分担与对外共同承担责任并不矛盾,本系列案法院审判、执行并无不当。该系列案源自家庭矛盾,为避免诉累、彻底解决纠纷,检察机关在释法说理的同时,启动检察和解程序,通过帮助当事人梳理诉求、理清法律关系,联合承办法官组织各方面对面交流,邀请双方父母参与座谈协商,最终促成各方和解:叶某某向陈某支付80万元,相关当事人各自向法院撤回起诉、执行申请,向检察机关撤回申诉,息诉罢访,法院依法解除信用惩戒措施,纠纷全部了结。
【典型意义】
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和救济权利的有效途径,但诉讼并非万能。本系列案中,夫妻双方及其父母因婚姻财产纠纷起诉9案、上诉及申请再审8案、申请强制执行7案,司法程序启动24次,双方仅诉讼费就支付16万元,还因此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工作生活受到影响,个人名誉受损,既浪费司法资源,又让两家矛盾越积越深。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和解,检法协作同向发力,彻底了结纠纷,让两家人从多年讼累中解脱。
案例三 余某娥与石某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检察和解案
【基本案情】
余某娥年近九旬,2020年1月通过人行横道时,被石某康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倒,造成颅脑九级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石某康负事故全部责任。余某娥住院期间,石某康垫付医疗费、护理费6.2万余元,保险公司预支医疗费4万元。余某娥另通过医保基金报销部分医疗费用。2021年6月,余某娥起诉要求石某康及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另行赔偿余某娥19.6万余元,折抵鉴定费后余某娥返还石某康垫付的5.7万余元。余某娥不服,不断申诉。2022年10月,在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后,余某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查明,法院将保险公司预支的部分费用错认为石某康垫付,并重复计算石某康垫付护理费;另外,部分护理费因石某康垫付,余某娥未主张导致判决未予计算。考虑到余某娥年事已高,为减轻各方当事人诉累,检察院会同法院共同开展和解。通过组织召开检察听证,向三方当事人详细解释并计算各项费用,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协议,石某康、保险公司退回或补付错算的相关费用23696元,石某康另补偿余某娥实际支出超出法定标准的护理费2500元,余某娥撤回监督申请。鉴于余某娥家庭困难、事故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依法为其申请司法救助。同时,针对此案中发现的医保基金和保险重复赔付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建议医保机构追回,并在全市组织开展专项监督。
【典型意义】
民生无小事。本案虽“小”,却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申请人在耄耋之年遭遇车祸伤害,合法诉求因诉讼主张等原因未得到支持,因客观原因超标的护理费也无法通过诉讼得到填补。检察机关从实际诉求出发,综合运用检法联调、公开听证、检察和解、司法救助等方式,积极寻求监督办案的最优解,更好更快地实现申请人的合理诉求;同时通过详尽释法,帮助申请人消除疑虑,回归正常生活。检察机关还强化能动履职,发现“案中案”,积极推动医保机构采取措施堵住医保基金管理漏洞,将检察监督职能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案例四 余某某与周某某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基本案情】
叶某某长女周某某出资购买某房屋,登记在叶某某名下。2013年8月,周某某将房屋作价99万元卖给其弟周某、弟媳余某某,二人支付购房款30多万元,未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叶某某因家族企业经营困难,将该房屋作价69.8万元出卖案外人,所得款项用于企业经营。余某某2019年5月得知房屋被转卖。因协商无果,余某某、周某于2020年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某返还购房款及装修款,周某某反诉要求周某、余某某支付剩余购房款。经一、二审审理,法院判决周某、余某某支付周某某剩余购房款60万余元及利息。周某、余某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余某某于2022年6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双方诉争房屋已被母亲叶某某出售,本案不论如何处理,均会引起后续纠纷和新的诉讼;房款用于家族企业经营,周某曾从家族企业受益,现叶某某及家族企业均已无力赔偿;长久的纠纷及诉讼严重影响家庭关系,余某某诉讼期间与周某离婚。本案如简单就案处理,难以有效解决纠纷、达到案结事了目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与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开展和解工作,通过公开听证,多方联动,面对面沟通,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协议:周某某放弃对余某某的诉求,周某向周某某支付30万元,共同分担房屋损失,余某某撤回监督申请,房产引发的争议就此画上句号。
【典型意义】
本案纠纷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名义产权人叶某某私自转卖房屋,导致母子、姐弟、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家庭深受讼累,当事人多次来访,希望帮助解决纠纷。考虑到各方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检察机关多次沟通,搭建对话平台,赢得当事人理解与信任,最终促成和解并督促履行到位,一揽子解决后续可能发生的多个纠纷。在损失已经发生情况下,本案检察机关通过系列和解工作,唤醒亲属之间的温情和包容,促成互谅互让,合理分担损失,以“小案”办理弘扬家庭美德与社会公德。
案例五 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杨某龙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检察和解案
【基本案情】
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约定第三者责任安全统筹责任限额100万元。2021年4月,贾某弟驾驶挂靠于该运输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杨某阳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杨某阳当场死亡。2021年9月,杨某阳近亲属杨某龙等人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服务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410629元,先于贾某弟、运输公司履行。因服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冻结运输公司对公账户。运输公司经营受到影响,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审查发现,运输公司向服务公司购买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并非商业保险,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对受害者而言不能直接免除责任;且服务公司在多项诉讼中被判担责,已无履行能力并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为实质性解决纠纷,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法院共同开展和解,通过反复释法说理、耐心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运输公司筹集款项分期支付赔偿款,法院即日解冻其对公账户。运输公司可继续向服务公司主张权益。同时,针对运输企业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问题,检察机关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并牵头交通运输、金融管理等部门开展专题宣讲,向全县二十余家物流运输企业阐明统筹服务性质和投统风险,引导及时排险避险。
【典型意义】
货车司机、运输企业受低价吸引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作为商业保险“平替”,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法律定性、统筹公司赔偿能力等问题,各方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导致矛盾纠纷升级,也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界定车辆安全统筹性质,联合法院共同开展和解,以兼具公正与效率的方式定纷止争,最终受害者权益切实得到保障,运输公司资金及时解冻恢复正常经营。同时,针对案件反映出的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风险问题,开展社会治理,联动多部门助力物流企业排危破险,以“我管”促“多管”共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案例六 鹿某荣等人与吴某文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吴某文驾驶某运输公司所有的重型厢式货车在嘉兴市秀洲区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某文及同车人员鹿某亮受伤、车辆损坏,后鹿某亮因抢救无效死亡。鹿某亮父亲鹿某荣等人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吴某文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鹿某亮无责任,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110201元;吴某文赔偿196975.39元,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因某运输公司、吴某文、鹿某荣等人均在外地,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委托外省某法院执行。外省某法院对某运输公司执行3万元,鹿某荣等人放弃对该公司的其他执行申请。此后,案件终结执行。鹿某荣年迈多病,与妻子王某共同抚养鹿某亮留下的两个子女,生活困难,多次信访申诉。2019年12月,鹿某荣等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赴外省法院调查,查明外省某法院实际仅接受对某运输公司的执行委托,吴某文有赔偿意愿和一定的履行能力。检察机关遂向秀洲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建议对吴某文重新立案执行。此后检察机关依法为鹿某荣等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会同法院共同开展和解工作,经与当事人反复沟通,最终促进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吴某文分四年履行,每年支付4万元。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确保吴某文依约履行,目前已执行到位1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跨省的委托执行。鹿某荣等人因执行未到位,权益未得到保障,一直信访申诉。检察机关跨省调查核实,以法理明事理,以程序促实体,通过监督规范执行工作,运用司法救助缓解当事人燃眉之急,主动与法院协作促成和解,持续跟进确保履行到位,切实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七 傅某根等人与诸暨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傅某根等27人在诸暨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从事清洁、打单、保安等工作。该公司负责人傅某红、傅某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名下资产被追缴或没收。案发时该公司尚拖欠傅某根等人劳动报酬共计203850元。傅某根等人未及时进行申报,导致上述款项未被列入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优先偿付范围;申请劳动仲裁又因超出仲裁时效被驳回。傅某根等人多次向各部门信访申诉。2022年4月15日,傅某根等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调阅相关案件卷宗、向傅某红等调查核实,查明傅某根等人被拖欠工资以及刑事判决载明查扣冻财产应优先偿付工资并由公安机关处置的事实。考虑到傅某根等人权益难以通过其他途径有效救济,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民事支持起诉意见,并在政法委组织协调下,主动与法院、公安机关协商制定方案,最终傅某根等人的劳动报酬支付到位。傅某根等人撤回起诉,纠纷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实践中往往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未能及时主张等而导致权利难以有效救济,引发纠纷甚至社会矛盾。本案涉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参与执行分配,情况复杂。检察机关秉持服务群众办案理念,通过认真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争取政法委支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协调,最终圆满解决纠纷,依法保障了劳动者权益,避免了矛盾升级,为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发挥检察之力。
案例八 卢某某等人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检察和解案
【基本案情】
卢某某丈夫楼某患有高血压、糖尿病。2019年4月23日11时32分许,楼某因呼吸困难拨打120呼救,但未能清楚表述住址。120急救中心指派永康市某医院出车救护。救护车11时38分到达附近,拨打楼某电话无人接听,后辗转通过120、110联系卢某某,14分钟后获知具体地址,到达时楼某已停止心跳,送医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7月,卢某某等人以医院未尽到抢救职责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20%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医院救护活动中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卢某某等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分析、实地勘察,走访卫健局、120急救中心、110指挥部等,认为现有证据确不能证明楼某死亡与医院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妥善化解纠纷,检察机关开展释法说理,邀请医学专家参加公开听证,组织医患调解委员会等介入,最终促成和解,卢某某撤回申诉。同时,检察机关依法对卢某某开展司法救助,协调办理家庭低保,保障其基本生活。针对该案反映的院前急救定位等问题,检察机关向卫健等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协调公安、通信等部门构建联动机制,推进当地城市大脑“永葆E康”项目建设,确保突发性病人及时得到救治。
【典型意义】
司法的温度体现在法理和情理的兼顾平衡。本案判决并无不当,但是紧急救护结果让当事人始终心结难解。检察机关综合法理情因案施策,厘清认识分歧,促成和解共识,并通过协办低保、司法救助等,帮扶当事人渡过难关,以人文关怀传递法治力量。同时,针对该案暴露出的急救“信息孤岛”等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协调推动当地院前急救数字化建设,更加有力保障急重病人生命安全,也有效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真正做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案例九 叶某凤与占某荣、詹某芳等人赡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詹某太、叶某凤夫妇育有二子占某荣(曾用名詹某荣)、詹某芳。詹某太与叶某凤年老后,家庭成员协商约定,老人与子女分开居住,占某荣负责叶某凤的赡养、詹某芳负责詹某太的赡养。詹某太去世后,叶某凤一直独居生活,现年过八旬,除政府每月补助300多元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占某荣除为叶某凤缴纳医保费用外每年仅支付1000元,詹某芳以其已将詹某太养老送终为由拒绝支付叶某凤赡养费。叶某凤多次要求占某荣、詹某芳履行赡养义务,妇联、村委亦多次组织调解,均无果。2023年5月,叶某凤通过常山县妇联,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实地走访,查明占某荣、詹某芳兄弟因房屋排水通行等问题存有积怨,占某荣更因父母未帮其置办结婚酒席等而耿耿于怀并更改姓氏,家庭矛盾较深。鉴于该案实际情况,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叶某凤以法律手段维护权益。2023年6月8日,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民事支持起诉意见,同时联合法院、司法局开通诉援绿色通道,为其提供一站式帮助。为妥善化解矛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向当事人释法,阐明赡养父母系法定义务;与法院共同开展调解,努力帮助各方修复关系、恢复亲情。最终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占某荣、詹某芳按一定比例每月支付叶某凤生活费,并分摊就医等开支,兄弟间房屋排水通行等问题也一并解决。
【典型意义】
“百善德为本,敬老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义务。但是实践中,常常因经济状况、家庭矛盾、协议赡养等问题而引发赡养纠纷。本案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联合法院、司法局等提供多元化法律援助,帮助八旬独居老人解决赡养问题,并化解多年的家庭矛盾,充分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检察担当。检察机关还以此案为契机,会同政法委、法院、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诉援一体联动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完善检察支持起诉规则,形成有效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合力。
案例十 周某某与毛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生效裁判监督案
【基本案情】
叶某某与周某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2013年至2015年间,叶某某多次向毛某某借款,后毛某某起诉要求叶某某、周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9.8万元及利息。叶某某与周某某于一审期间登记离婚。法院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支持毛某某的诉请。周某某申请再审被驳回,四处申诉,并于2022年1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除本案外,由叶某某签字借款但最终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还有3件,金额共计87万余元。因叶某某下落不明,周某某长期被采取执行措施,与债权人毛某某等人矛盾激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发现周某某与叶某某夫妻不和长期分居,周某某主张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能性较大,同时,本案有新的证据证明部分借款已归还,遂于2022年5月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以此为契机,积极推动系列债务纠纷一并化解。检察机关联合法院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市委政法委牵头多部门研究化解方案,最终促成各方就系列案件达成和解:周某某支付部分款项,各债权人不再向周某某追偿。周某某撤回本案再审请求,息诉罢访。
【典型意义】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往往涉及多方,错综复杂,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本案检察机关不简单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是努力以监督促进纠纷解决,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形成共识,主动与法院、信访局等部门协作化解矛盾。通过再审监督、民事检察和解等方式,刚性监督与柔性司法相结合,妥善处理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