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人立功减刑自导自演“电鱼”戏码 两男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刑
作者:吴爱晶 发布日期:2023-11-03 08:56 新闻来源: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东阳讯   深夜的江边,男子穿着下水裤手持电鱼竿,身边还有满满一桶鱼虾……这人赃并获的场景,怎么看都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非法捕捞案。但随着侦查的深入,公安机关发现案件疑点重重,这名涉嫌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竟是受人指使,主动“送上门”来的。

今年3月,卢某和俞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听说举报违法犯罪可以立功减刑,二人开始四处寻找非法捕捞犯罪线索但苦寻无果。7月初,随着案件即将进入刑事诉讼下一阶段,为了尽快实现立功减刑,二人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花钱找人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再进行举报。

一场看似天衣无缝的“大戏”就这样拉开帷幕。二人找到中间人金某,由金某联系捕捞者赵某。在金某的牵线搭桥和3.2万元好处费的诱惑之下,赵某明知电鱼是为帮助他人假立功,仍应承下来。

7月4日晚,俞某、金某和赵某三人碰面,商定次日晚由赵某到东阳市画水镇岩下村南江流域实施捕捞行为。金、赵二人还来到俞某指定的地点进行事前踩点。为确保自己“举报”的非法捕捞行为构成犯罪,俞某还特地购买黄鳝、泥鳅、汪刺鱼等数十条,通过金某转交给赵某,为赵某电鱼的数量达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构罪标准上了一重“保险”。7月5日晚,赵某如约带着电鱼工具和准备好的鱼前往指定地点,卢某和俞某则按照事先商量好的“剧本”,对赵某进行“举报”。随后,公安机关将赵某抓获。

正当犯罪分子以为这出自导自演的戏能够瞒天过海之时,司法机关发现了本案中存在的明显漏洞。赵某的住处距离捕捞点近30公里,深夜来到这么远的地方实施非法捕捞行为,于常理不合。此外,现场查获的渔获中掺杂了南江里没有的鱼类,明显不符合实际。面对讯问,赵某知道自己再也无法辩解,只能将事情的来龙去脉如实供述。

经审查,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金某、赵某为帮助卢某和俞某提供立功线索,共同伪造立功证据,严重扰乱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破坏国家法律秩序,已涉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9月18日,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金某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赵某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立功是一种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但为了减刑铤而走险,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所谓的立功线索,此类行为非但不能被认定为立功,其本身还可能触犯刑法。法律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司法秩序不容破坏,假立功绝不是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