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债不该我来还”
作者:俞晶冰 发布日期:2023-11-08 08:46 新闻来源: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临平讯 “公司欠下的货款,终于不用我来还了!”拿到再审判决结果后,张明看了又看,忙不迭地向检察官道谢,五年的心结终于化解。


我还算不算股东?

张明曾经投资过一家公司,之后又进行股权转让。转让款一直没拿到手,却被告知要替公司还债。对此,张明是困惑且焦虑的。

新启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由赵平、孙枝二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赵平拥有90%的股权。出于公司发展需要,赵平找张明投资,张明同意了。2017年8月,赵平将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张明,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张明出资200万元成为了公司股东,公司实际经营依旧由赵平负责。

入股一年后,公司的盈利分红并没有达到预期,张明便提出退股。2018年6月9日,达成协议后,张明将其名下股份作价200万元再转回给赵平,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可到了约定日期,赵平却没有付钱。后张明起诉到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审理该起股权转让纠纷案,确认股权转让真实有效,双方达成调解。然而,到了调解约定的付款日,赵平还是没有付钱,张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和解双方再次约定2020年4月30日结清所有款项。

一边是法院已确认股权转让真实有效,另一边却是迟迟收不到转让款,也无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张明不禁疑惑,自己还算是股东吗?


公司注销后谁还债?

苦苦等待转让款的时候,张明完全不知道新启公司已被悄然注销,更不知道自己已经成了被告。

2019年7月,供应商A公司向新启公司催讨货款时,发现该公司已于2019年3月办理了注销登记。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未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股东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19年11月,A公司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原新启公司的股东。法院受理后,未能联系上张明出庭应诉,经公告送达相应诉讼文书,在张明缺席的情况下,判决由原新启公司的股东赵平、张明、孙枝共同承担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等19.3万余元。

2021年初,张明突然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划扣20余万元,他通过银行查询到得知系被法院强制执行,进而才了解到事情始末。


承诺书到底是谁签的?

在这起执行案件中,张明注意到,新启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时,曾出具一份《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成”,承诺书上签有赵平、孙枝,以及张明三人的签名。

“这份承诺书并非我本人所签,并且先前持有的40%股份也早已转让。”2021年2月,张明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因张明未提供证据证明签名并非本人签署,此外张明虽转让股份,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具有对外效力,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之后,张明来到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向检察官寻求帮助。

要厘清事实真相,验证《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的签名真伪就是关键。检察官立即对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并帮助张明联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同年6月30日,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张明”签名字迹确实并非张明本人所写。

证据摆在眼前,赵平终于承认自己未征得张明同意,假冒其签名办理注销公司的事实。2022年9月20日,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了新启公司的注销登记。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原案判决被撤销

2022年10月28日,临平区检察院对张明与A公司、赵平、孙枝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提请抗诉。2023年2月24日,经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请,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责任案,被裁定再审。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公开开庭审理。

同年7月28日,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认为本案因出现新情况导致事实发生变化,撤销原审民事判决,原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均由赵平负担。经为期30天的法院公告送达后,该判决已生效。

近期,张明告诉检察官,他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近期有望拿回被执行走的款项。

(文中人物、公司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