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椒江首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宣判
作者:陈露 发布日期:2023-12-21 17:07 新闻来源: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台州讯   12月20日上午,一起由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在法院公开审理,椒江区人民法院院长陈艳担任审判长,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俞宙红出庭支持公诉。该案是椒江区知识产权案件综合履职以来法检“两长”同庭办理的首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2022年6月7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椒江某公寓建设工程存在销售、使用假冒该公司卫浴产品的行为,该局随即展开调查。

2021年9月,A工程公司中标了该公寓装修工程(二期),该公司将项目委托给B贸易商行王某甲负责。而王某甲则安排了第三方公司来具体负责工程实施,A、B公司分别赚取其中的管理费,第三方公司王某乙和毛某某一起承接该公寓装修工程。为节省装修成本,王某乙和毛某某商议通过网络平台向杨某某和郭某某(均另案处理)购买67套假冒的恒洁卫浴产品,并从销售方那里获取了伪造的合格证和检测报告。至案发,其中36套已经安装,剩余31套尚未安装即被查获。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讯问被告人,并围绕案件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商标有它的市场价值及辨别、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干扰了企业创优质、保品牌、树立商标信誉的正当竞争,侵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通过以案析法、以案普法的方式对被告人进行深刻的法庭教育。

被告人王某乙、毛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12万余元,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惩处。在法院审理阶段,经多方调解,两人与商标权利人达成和解,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15万元,并预交了罚金。

合议庭充分听取意见后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毛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该案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乙和毛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科技创新需要法治护航。本案的高效办理既体现了司法机关重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有力保障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展现了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

今年以来,椒江区检察院相继制定出台《关于保障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实施意见(试行)》《易受知识产权侵犯企业名录》《关于进一步推进“四大检察”融合履职依法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依托“共联检察”设立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络点,不断延伸知识产权检察法治服务的触角,深入社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活动,以有力的检察履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