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新昌讯 当给你的自由过了火,你得到的也许只有当下转瞬而逝的快乐,但快乐过后,你面对的可能是本来不需要经历的牢狱生活。
阿豪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新昌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取保候审。阿豪回到广东工作后,承办民警多次通知他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但他一改往日良好的态度,以各种理由推脱,并直接将民警微信拉黑,民警尝试多种方式均未能联系上阿豪,便对其采取网上追逃措施。
几个月后,广东省深圳市公安机关重新将阿豪抓获归案。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原本可建议法院对他适用缓刑,但由于他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公安机关多次传讯均未到案,阻碍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损害司法权威,该种行为也被视为一种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阿豪的量刑结果产生负面影响。
2023年4月4日,由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阿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相似的情形时有发生,一幕幕惨痛的教训仍在上演。在去年年底,还发生了一起审判阶段中被告人脱逃的案例。
田仔犯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他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由于田仔的认罪态度较好,考虑到自首等情节,且田仔承诺尽快退赃,承办检察官决定在其全部退赃后向法院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原定开庭日,法官、公诉人均已到庭,田仔却迟迟不见人影,书记员多次联系,电话那头却仍无人接听。因田仔在取保候审期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遂作出中止审理的刑事裁定,并对田仔作出逮捕决定。
2023年1月,田仔归案。由于田仔在审理时逃避审判,不符合自首认定条件,检察机关因案件事实、情节发生变化,将其量刑建议从缓刑调整至实刑,并上调两个月的刑期,新昌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依法作出判决。
检察官说法: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诉讼程序的终结,他们可以继续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但其人身自由是有限度的,在此期间,仍应遵守相应规定,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传讯后及时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