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有勇:从辩护律师到公诉人的深耕之路
作者:吴有勇 发布日期:2023-04-19 15:16 新闻来源: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吴有勇:从检10年,入选浙江省刑事检察和检务督查人才,荣立个人二等功二次、个人三等功三次,获评2022年度全省检察机关优秀办案检察官。


2012年,我怀着对检察事业的崇敬和向往,进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由一名辩护律师转型为公诉人。十年磨一剑,我一直坚守在公诉办案一线,从一名公诉新兵逐渐成长为业务骨干。


20年命案背后的“深”挖


1999年11月,宁海县城关镇杨家小店发生了一起命案,店主被人用刀捅刺颈部,临终前指认作案人是邻村书记。然而,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却排除了邻村书记的作案嫌疑。由于真凶一直逍遥法外,邻村书记一直背负、忍受着村民们的猜测怀疑,甚至指责谩骂。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多年后,公安机关通过案发现场啤酒瓶上遗留的一枚指纹,比中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出乎意料的是,王某某的体貌特征竟然和邻村书记有高度的相似度。


因时过境迁,案件证据条件存在先天缺陷,王某某到案后供述也存在反复,对部分作案细节的供述也与客观证据有较多出入,由于技术限制,现场遗留的作案凶器也未能提取相关痕迹物证,能否认定王某某是作案人争议非常大。面对争议和挑战,我选择迎难而上,承担起案件的办理任务。


构建补强证据体系,排除合理怀疑,是办理该案的重中之重。我通过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确认了王某某对作案过程的交代自然、客观,公安机关没有指供、诱供等违法取证行为;同时,在省检察院支持下,我们邀请了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的刑侦专家,围绕现场勘查等客观证据进行现场重建,高度还原了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过程。通过对物证啤酒瓶进行重新检验,我发现啤酒瓶的生产日期离案发时间仅有半个月左右,考虑到啤酒瓶生产及流通的特点,足以证明啤酒瓶上遗留的指纹系新鲜指纹,有力驳斥了王某某没有作案时间的不力辩解。最后,考虑到被害人在临死前直接指证了邻村书记作案,我们又通过查阅案发当年办案人员的工作笔记、走访办案人员,从啤酒瓶上没有遗留他的指纹、没有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不充分、被害人错认原因等多个方面,排除了邻村书记的作案嫌疑。


最终,王某某被以抢劫罪核准追诉。正是这些案件的办理,让我的内心不断坚定信念,指引我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路上走得更远。


死刑案件背后的“深”究



作为一名员额检察官,我心中时刻牢记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只有增强法律监督的刚性,才能真正维护好公平正义。


我承办了王某某等6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王某某贩卖冰毒1公斤多给宁波下家,且在云南接收3.5公斤海洛因时被警察当场抓获。一审法院以涉案海洛因未流入社会为由,判处其死缓。


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我们立刻开展对判决书的审查工作,认真研判抗诉的可行性。经研判,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巨大,涉案海洛因虽因控制下交付被查获,但毒品纯度较高,是他自主购入,不存在诱惑侦查,他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造成大宗毒品在社会上流通和扩散的巨大潜在危险,且其作为累犯,毫无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由于二审抗诉的期限只有十天,我和部门领导随即赶赴杭州,向省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汇报,争取上级领导支持抗诉。在提出抗诉后,我们又积极引导公安机关破译被告人的手机密码,从中获取了被告人联络毒品交易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等关键证据。与此同时,还会同省检察院二审承办人一起远赴云南,对被告人的技侦监听语音开展复听工作,进一步获取被告人联络毒品交易的证据。最终,二审法院支持抗诉,被告人由死缓被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和维护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



毒品犯罪领域的“深”耕



前述的案件,是多年的办案的缩影。实践的积累,让我有幸在毒品犯罪领域有所建树。多年来,我先后在《浙江检察》等刊物上发表多篇毒品犯罪调研文章,编写宁波市院“1+10+X”专项课程《毒品犯罪侦查取证规范和常见问题》,为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提供参考。

我还多次受邀为宁波市公安局禁毒条线的干警进行授课,受到广泛好评;将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毒品犯罪侦查取证要求传导给禁毒一线办案人员,为禁毒条线办案水平的提升贡献一份力量。

此外,我通过宁海县检察院上报的信息材料,结合走访调研,发现执法部门办理吸毒治安违法案件中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对吸毒人员立功认定审核把关不严、查处吸毒人员的评价机制不科学”的问题。为此,我们有针对性向执法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得到了对方的认同,推进了执法规范化工作。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今后,我将继续依法能动履职,以自己的一份检察之力,让城市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根扎得更“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