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察机关接收法律实习生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29 10:26 新闻来源: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为深入加强与高等院校的交流合作,共育新时代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浙江省检察机关决定面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接收法律实习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接收岗位及实习期限

全省检察机关接收全日制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实习生,主要从事检察辅助、司法行政等工作。实习期限为1-4个月,接收计划、学历等具体情况请登录浙江检察APP“检校合作”版块“实践教学”及“动态资讯”栏目查看。

二、接收条件

实习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品学兼优,遵纪守法;

2、能够保证工作时间,全程参加实习;

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工作需要。

三、接收程序

(一)报名与推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可推荐本校符合条件的学生人选(高校向每个检察院推荐人数不超过该院计划接收人数的1/3,不满1人的按1人计算),按要求填写《浙江省检察机关法律实习生报名推荐表》《XX院校法律实习生推荐名单》,在报名截止日期前扫描PDF文件(含EXCEL电子表)发送至相应检察机关推荐表接收邮箱, 邮件标题注明“XX院校法律实习生”。

《浙江省检察机关接收法律实习生计划表》(含各检察机关接收实习生具体要求、咨询电话、报名推荐表接收邮箱以及报名截止时间)《浙江省检察机关法律实习生报名推荐表》《XX院校法律实习生推荐名单》,请登录浙江检察APP“检校合作”版块“实践教学”及“动态资讯”栏目下载。

(二)资格审查

各检察机关负责对推荐至本院实习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对其学习情况、社会实践经历和在校获得奖励等情况进行核实。

(三)办理接收手续

各检察机关根据报名情况,择优确定拟接收人选,办理相关手续。

四、实习管理

实习期间,实习生日常管理由实习生所在的检察院和实习生所在院校共同负责。实习生由检察院指定指导老师,按照有关要求并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参与有关工作,实习结束后,根据实习情况出具鉴定材料,颁发法律实习生证书。

五、监督

实习生接收工作贯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报名参加实习的人员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实习资格。

咨询电话:详见《浙江省检察机关接收法律实习生计划表》

浙江检察APP:通过下方网址或扫描二维码下载登录https://jwstatic.zjjcy.gov.cn/download/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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