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电鱼 判刑还要赔偿
作者:庞 宇 胡天霞 发布日期:2023-06-08 16:34 新闻来源: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天台讯 “哇哇哇……”伴随着婴儿的啼哭声,初为人父的叶某幸福的笑容里流露出一丝担忧。上个月家里新添了一名女婴,这本来是件大喜事,可是由于妻子奶水不足,孩子整天哭闹。看着村口的始丰溪,叶某打起了用电瓶捕捞溪鱼给妻子补身体的主意。

2023年5月的一个晚上,叶某抱着侥幸心理,利用电瓶、竹竿、网兜等工具在始丰溪峇溪流域电鱼。然而,还没等叶某带着溪鱼回家,就被警方逮个正着。民警当场收缴了叶某所有非法捕捞工具,并当场查获8.85kg水产品。

因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叶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今年以来,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6起类似案件。为从源头上减少非法捕捞案件,检察官决定在始丰溪岸举行公开听证,邀请农业农村局、人大代表、沿溪护渔组织等多方人员共同参与,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从而加强群众对于渔业资源的保护意识。

“始丰溪是我们的母亲河,峇溪流域在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是禁渔期,溪边都有警示牌的。”听证会上,县渔业执法队队长介绍了电鱼的危害性,包括对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的损害,以及电鱼本身存在的人身安全隐患。检察官强调,叶某的行为在触犯刑法的同时,还造成了对始丰溪渔业资源的损害,所以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对受损的渔业资源进行修复赔偿。根据县检察院、县法院联合出台的《关于保障公益损害赔偿金收取的若干规定(试行)》,积极履行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被视为认罪认罚的一种表现。

通过听证会,叶某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表示今后要从身边亲友做起,宣传禁渔护鱼政策。会后,在听证员和始丰溪沿岸村民代表的见证下,叶某当场签订了《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金一万余元。

担任本次听证会听证员的县人大代表王洲表示:“检察机关在案件的办理中注重民主参与,坚持教育与惩戒并重,积极践行修复为主的公益诉讼理念,非常值得点赞!”  

据悉,天台县检察院通过与县法院的联合机制,打通公益损害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间的评价壁垒,将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履行情况纳入认罪认罚的考量因素,综合评估、全面考量,最终实现了更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