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杭州讯 作为公司采购人员,职责就是商品采购询价、比价、议价,为公司寻找质优价低的商品,进行成本控制。然而,采购员小贾未向公司申报与供货方谈下的真实价格,而是虚报价格,误导公司多支付货款,后将多余货款占为己有。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日前,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小贾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20年6月,小贾入职杭州某电商公司(民营),任采购员一职。其工作职责是根据公司需要寻找供货商,与对方谈妥价格、数量,后公司付款,对方发货。起初,小贾认真工作,做到货比三家,为公司控制成本,还算敬业。但到了2021年年初,事情起了变化,小贾因采购需要认识了一个供货商,并向该供货商采购某产品,小贾先让供货商报价,在此报价的基础上,每次采购时,小贾都会和供货商再谈,尽量将最初报价价格谈得再低一点,而小贾给公司的价格却还是最初报价,这样就形成了价格差。
为了避免被公司发现,小贾将朋友的账户提供给公司,谎称是供货商账户,用于公司打款。公司根据虚高的价格将货款打给小贾的朋友,小贾的朋友再根据小贾的要求,将实际货款转给供货商,将剩下的钱转给小贾。
2023年9月,公司接到举报,称小贾涉嫌职务侵占。经过排查和市场调研,公司发现,通过小贾采购的同品牌同款式产品价格比市场价虚高3成左右,遂报警。2024年1月9日,小贾被抓获归案。
经查,2021年2月至2023年10月,小贾作为公司的采购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公司谎报虚高的价格采购产品,并向公司谎称自己朋友的银行账户为供货方收款账户,误导公司将虚高的货款打入其朋友银行账户后,再指示其朋友将真实货款金额转账给供货方,将虚高部分转账给其。以此方式,小贾职务侵占公司资金36万余元。案发后,小贾退赔了公司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小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对小贾依法提起公诉。日前,经法院审理,鉴于小贾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针对公司用个人账户收款打款等财务管理漏洞,西湖区检察院还向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
检察官提醒:作为公司采购人员,职责就是商品采购询价、比价、议价,为公司寻找质优价低的商品。进行成本控制,是公司采购人员的基本职责。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谈下的价格,系公司节省的采购成本,归公司所有。采购人员为公司节省成本可以通过公司获得报酬奖励,切不可擅自占有,否则,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