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台州讯 俗语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即便是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罪犯,也有改过自新的权利。但为了减刑而再犯新罪,这样的“笨办法”万万不可取。近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兄弟俩双双获刑。
2015年10月,王大宝(化名)冒用他人名义登记注册成立四家公司。2016年1月,王大宝伙同他人以上述注册公司的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大量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从中收取开票费用,相应票据均已实际抵扣。2017年12月29日,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王大宝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服刑期间,王大宝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至2020年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于2020年5月被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缴足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可以减刑。”“帮我到当地打个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吧。”听闻减刑有了新政策,为了积极争取减刑机会,王大宝联系兄弟王大强(化名),让其帮忙到居住地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王大强奔波数次,得到的回复都是:根据实际情况无法出具家庭困难证明。得知这个“噩耗”,王大宝辗转难眠,恳请兄弟帮忙找找关系。许久未果,一心想着早点出狱的王大宝再次联系王大强,“实在不行就自己刻两个章盖上去得了”,王大宝自行填写好《家庭经济情况说明》邮寄给哥哥。
没过多久,王大强就把盖好章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寄回了监狱。以为减刑十拿九稳,谁料监狱民警立刻联系核实相关情况,不仅证明材料上的经办人联系不上,经查问当地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明确表示没有出具过相应的证明材料。经鉴定,该证明材料上的印章均系伪造。
王大宝只好如实交代了教唆犯罪的事实,此刻的他才幡然醒悟,不仅减刑希望落空,而且要面临数罪并罚的刑罚判决,还会连累哥哥被法律惩处,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王大强为帮助王大宝实现减刑,经其授意在电线杆上找到私刻印章联系人,购买伪造的印章,用于减刑证明文件材料,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王大宝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剩余刑期并罚,并撤销前期减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王大宝不服判决上诉后,经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减刑的意义在于让他们在积极改正之后能够有机会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服刑人员实现减刑必须要通过合法途径,在监狱内积极改造、认真服刑的同时,更要好好学法、守法,以免刑上加刑,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