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刑法“第二十条”,宁波检察机关办理的正当防卫案件
作者:俞红唐 发布日期:2024-02-26 15:56 新闻来源: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宁波讯 近日,检察题材电影《第二十条》春节档全国热映。作为国内首部聚焦“正当防卫”主题的法治题材影片,片名《第二十条》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影片通过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生活场景呈现出正当防卫的案例故事,艺术地诠释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宁波市检察机关也办理了一些正当防卫案件,检察官通过认真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一:司机打人?正当防卫!


简要案情:某天凌晨,司机刘某接到了两名饮酒后的乘客陆某和黄某。途中,乘客陆某提出变更行驶路线,十几分钟后,陆某突然指责刘某绕路,随后便一脚踹在刘某的手臂上。刘某想要报警,但被黄某劝阻。后陆某仍不停用脚踹驾驶座,继续对刘某进行辱骂,刘某再次想要报警被黄某劝阻。随后黄某付了车费与陆某提前下车,但陆某下车后仍继续辱骂、推搡刘某,并多次向刘某头部挥拳。刘某退让不成,为制止陆某继续殴打,向陆某头部击打一拳,随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鉴定,陆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检察履职:检察官仔细审查案发监控,反复核实全案证据,认为陆某从车上到车下不断地对刘某进行言语上的侮辱以及肢体上的纠缠,面对这种持续性的不法侵害,刘某在退忍无效、多次报警未果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安全,当场用拳头反击,随后立即收手,并主动报警,主观上只想停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没有进一步加害他人身体的故意,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且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最终,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简要案情:张某系某市场管理人员,因工作问题与其他股东产生争执,随后有股东打电话给高某等人。高某到达现场与张某发生争吵,并从车里取出一把砍刀劈砍在场的张某父亲,张某见状,便用铁管将高某头部打伤,双方因此结怨。

一周后,高某带人开车至该市场堵到张某,三名同伙强行将张某带至市场管理房内,使用电警棍对其头部、颈部、胸部等进行电击和殴打,期间张某多次求饶并试图逃跑均未成功。后在对方放松警惕之际,张某趁机逃出管理房,高某等人遂持电警棍追赶。张某跑到电瓶车停放处取来一把水果刀,高某见状便跑向汽车停放处。张某手持水果刀追上高某刺中高某右腹部,后张某拨打110报警。经法医鉴定,高某右腹部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张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履职: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官重点围绕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有无超过必要限度的争议焦点进行审查,重新勘查案发现场,对查获的电警棍电压强度进行专业检测等取证和复核工作后,认为:张某在遭受高某等人暴力殴打、拘禁的不法侵害情况下,逃脱自救,但高某仍持电警棍紧追不舍,存在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紧急情况下张某没有机会报警,持刀自卫符合当时的应激反应。为维护自身安全,防止高某靠近可能放有砍刀的汽车,张某持水果刀反击高某符合防卫的意图。同时,经测试,涉案电警棍瞬间电压可达几千伏,会使人身体产生剧烈麻木酸痛感,心理产生强烈的紧张和畏惧感。张某当时已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部外伤。在高某手持电警棍的情况下,张某借助水果刀增强防卫能力,手段上具有一定合理性,其持刀挥刺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后经检委会集体讨论,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正当防卫的规定,决定依法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案件三:员工宿舍里的正当防卫


简要案情:某公司新人小鹏居住于员工宿舍。深夜公司三名老员工A、B、C酒后无故闯入小鹏宿舍对其进行言语挑衅、拳打脚踢。小鹏被打后拿出水果刀防身。A见状一边手持破啤酒瓶正面抵住小鹏脖颈处,一边继续言语挑衅并和B一起扇其巴掌、踹其头部。小鹏呵斥二人停手未果,遂拿起水果刀挥刺,刺中B左胸(轻伤以上)。在三人逃离后,小鹏锁门避险并报警。后小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履职:案件发生在深夜员工宿舍,现场仅有受害方和加害方,只有查明案件事实,还原真相,才能作出正确的法律评价。检察官针对案件情况,前往案发现场开展实地勘察,对案发宿舍环境、床位布局、啤酒瓶及刀具摆放位置等现场证据予以固定。同时,在现场模拟案发情境,对双方叙述内容的真实性予以验证。了解当事人双方的体型差距、小鹏的性格特点、同事关系等,辅助判断小鹏在当时情境下实施防卫的合理性。经审慎判定后认为,小鹏与A、B、C相比,身高、力量相差悬殊,在面临三人突然、持续的不法侵害时,必然处于极度紧张状态,后因不法侵害不断升级而持刀挥刺的防卫行为,根据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判断并未超过明显必要限度,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检察官释法:什么是正当防卫?

近年来最高检指导办理的昆山反杀案、福州赵宇案等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让大家对刑法正当防卫条款有了正确的认识,对于引领法治意识、推动法治进步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但在此前司法实践中,确实也出现过一些案例,只要出现双方互殴情况,一般都会站在受伤者一方去考量,无形中导致了“谁受伤谁有理”的情况,也让很多人受到伤害时不敢及时勇敢地保护自己和家人。正当防卫案件事关对当事人法或不法的事实评价,涉及罪与非罪的法律界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监督把关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