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蟹卡”却拿不到大闸蟹

——杭州西湖:精准定性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作者:张永睿 发布日期:2024-04-07 15:49 新闻来源: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杭州讯 每到吃大闸蟹的日子,都会有一些食品类公司印制“蟹卡”销售,消费者购买了“蟹卡”,可以选择就近网点提货或者快递配送。可是,有消费者购买了“蟹卡”却无法提到大闸蟹,这又是怎么回事?原来是前员工和现员工捣的鬼。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3月29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杭州一家公司采用销售“蟹卡”的模式销售大闸蟹。在经营过程中,公司发现市场上有大量倒卖“蟹卡”的情况,因此在2021年升级了蟹卡兑换系统,限定只有公司上架销售的蟹卡号段才可兑换大闸蟹。

2021年9月20日,该公司接到顾客投诉,称购买的“蟹卡”提货时显示“此卡已被预约使用”,无法提货。陆续有几天,该公司相继接到多位顾客类似的投诉。

经向顾客们了解,顾客们反馈“蟹卡”都是在某二手购物网站上所买。该公司派人以顾客的身份向该网站中两家销售量比较大的店铺购买了“蟹卡”。收到货后,快递包裹上发货人的两个电话号码引起了公司注意,这两个电话一个是前任包材主管杜某的电话,一个是现任包材主管马某的电话。

包材主管的主要职责就是将公司生成的蟹卡号段提供给对接的印刷厂家印制实体“蟹卡”,难道是他们捣的鬼?

2021年12月7日,公司报警。2022年3月25日,马某在工作岗位上被抓获归案,4月26日杜某主动投案。2023年2月22日,侦查机关以杜某、马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西湖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官审查发现,杜某是该公司包材主管,后由马某接任,交接工作时马某跟着杜某学习了一段时间,在这期间,两人成为朋友。

2020年7月,已经离职的杜某找到还在职的马某,两人商议利用马某掌握公司蟹卡号段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公司未上架销售的有效蟹卡号段制造成与公司发行的、能在公司官方平台实现正常兑换的、印有公司商标的同样式“蟹卡”共2600张,通过网店销售40余万元,两人将销售所得钱款非法占为己有。

转眼又到2021年吃蟹季,想到2020年获利颇丰,杜某便重操旧业。杜某利用在2020年与马某同住期间窃取的由马某保管、公司尚未上架销售的有效蟹卡号段,于2021年7月至11月间,私自制作“蟹卡”26100张,通过网店销售160余万元,杜某将销售所得钱款非法占为己有。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杜某的行为分两个阶段,2020年7月,杜某伙同马某,利用马某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杜某虽然已经离职,但构成马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杜某、马某两人的刑事责任。

2021年7月至11月期间,杜某利用窃取的、由马某保管尚未上架销售的蟹卡号段,又私自制作“蟹卡”销售,数额特别巨大,单独成立盗窃罪。杜某一人犯二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赔,杜某、马某全额退赔被害公司并取得谅解。西湖区检察院于2023年12月8日对两人依法提起公诉。鉴于两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杜某自首等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