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流水近十亿 两名电诈上游团队成员被判刑
作者:卢 艳 发布日期:2024-04-08 11:53 新闻来源: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龙泉讯 3月29日,经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一起涉案流水达10亿元、涉及国内3000余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已核实的被害人多达500余人的特大非法倒卖对公账户、个人银行账户案件的骨干成员刘某、尚某某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十万元。目前,该系列案件已有15人被判刑。

2022年8月,刘某在网上看到有人在收购银行卡,经济拮据的他便主动联系收购人,希望能赚点钱花。然而,因为刘某有前科劣迹,其银行卡不满足收购人的条件,交易并未成功。刘某便主动提议想帮忙打打下手,约定工资300元一天。

其实,该团队是境外诈骗分子安排在境内的跑分团队,主要通过收购对公账户和个人银行账户,帮助境外电诈集团进行诈骗资金流转和结算。起初,刘某在团队内主要负责买饭、开车接送以及验卡等工作,但随后,刘某也开始负责收卡、测卡、跑分等更为核心的“业务工作”。期间,刘某还推荐了在监狱内认识的尚某某前来加入。

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刘某和尚某某在境外团队负责人张某(已逮捕)、马某某(境外在逃)的指示下,联系国内的卡商樊某某、段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由卡商寻找并收购对公账户和个人银行账户,提供给境内的跑分团队或直接由刘某、尚某某操作,为境外诈骗团伙、赌博团伙洗钱。

期间,刘某直接参与收购的账户流水达1600余万元,涉诈资金达450余万元,获利4.2万元。尚某某直接参与收购的账户流水达3300余万元,涉诈资金达826余万元,获利10万元。

因对公账户具有更高的转账额度且不易被跟踪侦查和冻结,能争取更多时间抽逃赃款,该团队便以“高额利润”为噱头,发展下线代理并注册空头公司和对公账户40余个,其中2个账户仅在10余天内便为境外电诈团伙转移资金达1亿余元。

2023年8月,公安机关以刘某、尚某某涉嫌诈骗罪将本案移送至龙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刘某二人辩解自己只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在综合审查案卷材料后,承办检察官认为,二人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出狱后再次从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直接与境外诈骗团伙联系,负责收购对公账户和个人银行账户,并亲自参与跑分或组织团队进行跑分,与被帮助的境外诈骗分子联系紧密、固定、具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应当将二人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2023年11月,龙泉市检察院以刘某、尚某某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法院开庭审理后,于3月29日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