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岱山讯 “他们明明和我说的是行政处罚,怎么就变成了刑事责任?”见到检察官的第一面,犯罪嫌疑人俞某某情绪十分激动。
俞某某是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海上重大责任事故案当事人。2022年11月17日,在何某某组织指挥下,俞某某等人违规装载网具驾船前往指定渔区进行捕捞作业。同年11月28日,因大风寒潮影响,俞某某按照船长何某某的指示驾船回港避风,但不幸的是,船舶在侧横风浪状态下航行时,因左舷连续遭遇侧后浪侵袭,导致侧翻倾覆,6名船员下落不明。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船舶在侧横风浪状态下航行时左舷遭遇连续三个侧后浪侵袭,因船舶稳性不足、驾驶员操纵不当、船长指挥失当等综合因素影响导致瞬间侧翻倾覆而沉没。何某某作为船舶所有人、船长,对本次事故负全面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俞某某作为助理船副、当班驾驶员,对渔船在横浪航行过程中,未能引起足够警觉,未采取有效的避浪和减速航行措施,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行政处罚。
失踪船员是否已经死亡?
“下落不明的6人是否已找到尸体确认身份,这么重要的证据为何没有提供?”承办检察官一边翻阅案卷,一边和侦查人员通话。
根据以往的经验,海上发生沉船事故人员失踪,十有八九都已遇难,但人员到底是失踪还是死亡,必须要明确。根据法律规定,死亡人员数量关系到案件是否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量刑。
为确定死亡人数,承办检察官联系了县海洋与渔业局,得到的答复是,6名失踪船员中有4人的尸体已找到,且已经公安机关法医DNA比对验明身份。但这些情况,在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证据材料中并没有体现。
对此,岱山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了《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对证据材料进行补充。
全面审查决定追诉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何某某作出刑事立案,但却未对事故直接责任人俞某某进行立案侦查,只进行了行政处罚,这样的处理结果合理吗?检察官心里打了个问号。
刑事诉讼应当以证据为中心,《事故调查报告》和其他证据一样,并不具有更高的证明价值,是否采纳,还是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判定。
在对现有的证据材料进行充分审查后,检察官发现俞某某的违章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遂决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经过充分的释法说理后,俞某某也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严重性,自愿认罪认罚。经岱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本案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作为船舶所有人及船长,利用组织、指挥、管理等职权,违规指使他人驾驶船舶,同时也构成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择一重罪处理。经岱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岱山县人民法院以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个案办理推动全面整治
本案暴露出来的渔业安全生产漏洞并非个例,在其他渔船、渔民身上也不同地程度存在,个案的办理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为深刻践行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不断丰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时代内涵和检察实践,岱山县检察院向渔业监管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对渔船网具超载、违规装载的检查力度,强化对各乡镇、合作社日常业务指导及监督,加大对渔民群体的培训和宣传力度。
下一步,岱山县检察院将继续推进“检社合作”,依托“枫桥式检察室”下沉社区网格、参与渔区治理,通过开展以案释法等活动提升渔民法律意识和合规捕捞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