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螺蛳摊上了事
作者:潘颖佼 发布日期:2024-04-09 15:12 新闻来源: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湖州讯 清明螺,赛只鹅。一直以来清明前的螺蛳需求量都会大幅提升,让有些人妄图通过捕捞螺蛳赚钱,但你知道吗,非法捕捞螺蛳超过一定数量将面临刑事处罚。

张某、封某、瑞某、路某四人是一起在江苏常熟打散工的老乡,一日闲谈中,聊到湖州市吴兴区太湖沿岸的河塘里螺蛳产量大且捕捞人少,由于四人没有稳定工作,收入不高,当即决定干起捕捞螺蛳赚钱的“买卖”。四人商议后在太湖边租了一个农房,并在里面制作捞螺工具抄网。一切就绪后,3月6日一早四人身着下水裤,在附近村庄旁的河里边走边用自制的抄网捕捞河床底部的螺蛳,不一会就“收货满满”。中午时分几人的违法行径就被附近巡逻的民警发现,当场缴获捕捞的抄网4把以及大量的螺蛳。当下,捕捞的螺蛳被全部放生。

“我们知道大量捕捞螺蛳不太好,但哪里晓得摸个螺蛳还犯法了。”归案后,四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对于自己的行为涉及违法还是有些“叫冤”。

“你们用的渔具看似操作简单,但在捕捞的过程中对水体底质的扰动相当剧烈,对于依托底质结构生存的水生生物来说,极容易摧毁生存和繁衍的庇护场所。而螺蛳虽然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但它是国家保护的水产品的范围,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非法捕捞,也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严重的就会面临刑事处罚……” 在检察官耐心的说理下,四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同时也表达了深深的悔意。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张某四人非法捕捞螺蛳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但鉴于四人危害后果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又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4月7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某四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原来捕捞螺蛳也是违法的,我这就回去提醒家人和朋友,违法的事可做不得。” 听完检察官的介绍,家住附近老张恍然道。清明前后,检察官们与乡镇人员一同前往太湖沿岸附近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宣讲非法捕捞经典案例等方式向群众解读禁渔期政策法规及科普非法捕捞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解答有关禁渔禁捕的相关法律问题,通过“零距离”普法,不断提升群众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