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兰溪讯 职务侵占后,竟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转移房产,导致刑事判决中的退赃条款成为一纸空文,造成企业收不到退赔、经营出现困难、工资无法发放的局面。在举步维艰之时,检察机关的民事支持起诉,为企业带去希望。
日前,经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立案受理并对原告浙江某公司与被告姚某、许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撤销姚某与许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许某单独所有的约定。
侵占货款 无力偿还
姚某是浙江某企业的一名业务员,负责产品销售、货款回笼等工作。2020年左右,姚某注册了某直播平台的账号,并沉迷于观看直播并打赏女主播。虽然收入不高,但姚某有着一颗成为“榜一大哥”的心,为了实现这个梦想,他偷偷打起了企业货款的主意。
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间,姚某利用职务之便,让客户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将应付货款直接支付给其个人账户,之后采取部分货款上交企业、部分货款截留的方式,将部分款项据为己有。截止案发,经姚某个人账户收取货款共计180万余元,上交企业104万余元,其余货款均未上交。
2023年11月20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姚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姚通退赔被害单位浙江某企业人民币76.101622万元。
因货款被侵占,该企业一度资金链断裂,周转极为困难,员工工资也是难以发放。为降低成本,企业已与多数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尚欠22名员工的经济补偿金88万余元。
收到法院判决,本以为姚某的退赔能缓解企业燃眉之急,但因其名下已无财产,截至2024年3月,被害企业未收到任何退赔款项。
抽丝剥茧 查清案情
难道姚某真的无钱可退?企业是否真的无力回天了?
正当一筹莫展之时,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对接了该企业负责人,为他带去一个讯息。
“姚某可能存在案发前转移财产的行为。”
原来,审查起诉阶段,姚某曾供述,自己与妻子许某于2021年10月已经离婚,并于当年4月就将夫妻共有的兰溪两处房产转移登记到了许某名下。
转移房产的时间恰好与犯案时间重合,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敏锐地感觉到其中定有猫腻,于是依托刑民一体办案单元,将姚某可能存在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问题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随后,该院立即对相关情况展开调查取证。
“我们调取了房屋产权信息及婚姻登记信息,发现姚某在侵占企业资产的同时与许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许某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各自承担。”该院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陆紫阳告诉记者,通过走访调查得知,姚某与许某在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但姚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许某对姚某及其家人态度冷淡、无意复婚,其父母便以姚某签署的向父母借款用于购买房产及日常开支的借条诉请法院要求判决姚某、许某偿还购房款。
“无偿给与房产”“协议离婚分割财产”“通过父母索要购房款”,以上三个行为,结合刑事案件材料中姚某曾供述“本来是假离婚的,出事后就不会把房子抵债给公司了”,其通过协议离婚无偿转移资产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非常明确。
支持起诉 助企纾困
2024年1月2日,债权人企业向兰溪市人民检察院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该企业因姚某侵占公司财产行为导致经营困难、停工停产,拖欠员工经济补偿金88万余元,且企业确系存在取证难情况,符合支持起诉条件,遂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在具体履职中,检察机关紧扣恶意逃债、债权人撤销权、维护诚实信用法则等要素行使监督权。
3月27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姚某在侵占货款后,无偿将自己与许某共同共有的房产转移登记到许某名下,影响原告企业债权实现。据此判决:撤销姚某与许某2021年10月1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兰溪市某房产归许某单独所有的约定。
“为帮助企业尽快获得退赔赃款,我们和法院形成统一共识,第一时间启动执行。”陆紫阳表示,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法院、检察院、人社局等多部门组织员工代表与企业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待姚某名下房产执行到位后,优先发放员工经济补偿金。
目前,案涉房产已进入处置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