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贩卖“精神药品”的他先后两次获刑三年
作者:王亚静 发布日期:2024-06-18 19:52 新闻来源: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新昌讯 朱哥原本在安徽一个县城村庄经营一家小诊所,但随着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朱哥的药品生意不再局限于这个小村庄,他通过“抖音”“快手”等社交软件发布广告,自称是某医药药房,可以提供国家管制二类精神药品“氯硝西泮片”“艾司唑仑”等,很快小诊所便打开了“销路”。

       老孙生活平淡,人到中年,却想要尝试“刺激”,不仅是“迷奸”论坛的常客,而且对各类“迷药”如数家珍。某日,他在“抖音”上刷到朱哥发布的广告视频,就通过微信和朱哥接上了头,立即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氯硝西泮片”,要求朱哥寄到浙江其住处,朱哥收款后立马安排发货,将“氯硝西泮片”装在一个钙片盒子里。

       收到药物后,老孙不敢使用,恰好有网友小吴通过“迷奸”帖子留言联系到老孙,向其购买“氯硝西泮片”。老孙从小吴处收款300元,又以200元的价格从朱哥处购买了一瓶“氯硝西泮片”,并要求朱哥寄到青海小吴住处,朱哥也没多问,收款后安排发货,将氯硝西泮片装在一个儿童感冒药盒子里。

       过了几天,老孙又向朱哥提出购买其他精神药品,几经比较后,最终以200元的价格从朱哥处购买了一瓶“艾司唑仑”,朱哥没多问,收款后寄到浙江老孙住处。

       后公安机关从老孙住处查获“氯硝西泮片”“艾司唑仑”等精神药品,老孙表示自己并未患有失眠症,还交代了精神药品的具体来源。据此,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朱哥补充移送起诉,公安机关发现朱哥因贩卖“氯硝西泮片”“艾司唑仑”等精神药品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刑,尚在服刑,遂将其解回重审。

       近日,由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朱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获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氯硝西泮、艾司唑仑均属于我国《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催眠、镇定、抗焦虑、抗惊厥等作用,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会使人产生依赖性,引发身体、精神方面的严重问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国家规定管制的、没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一般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