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检察院依法审查 勇救落水女童社区矫正对象获准减刑
作者:章韶兵 周 瑶 杨晓青 发布日期:2024-07-15 10:27 新闻来源: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遂昌讯 “当时我没想那么多,看到孩子的情况十分危急,就跳了下去……”经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核、多方调查并公开听证后,由遂昌县司法局报请丽水市司法局提请的社区矫正对象郑某见义勇为减刑案于7月5日在丽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7月12日,丽水市中级法院裁定对社区矫正对象郑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缩减缓刑考验期二个月。

2023年10月10日,郑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后交付遂昌县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23年10月24日至2025年2月23日止。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郑某,为什么能减刑?

原来,2024年4月21日14时许,在遂昌县某村戏台附近摆烧烤摊的郑某正在河岸边洗菜,突然听到孩童的哭声,发现原来在河边玩耍的两名孩童只剩一名在岸边。郑某意识到不对劲,遂跑向河的下游寻找,发现一名女童在河水的漩涡中挣扎。郑某来不及细想,当即跳进河里,奋力游到女童身边,抱住女童将她从漩涡中救了出来,避免了悲剧的发生。后经遂昌县公安局确认,郑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事发后,遂昌县司法局以郑某有重大立功表现,拟报请丽水市司法局建议对郑某提请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遂昌县检察院受理这起减刑监督案件后,经调取郑某见义勇为相关证据资料,对郑某进行询问,查阅郑某社区矫正档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为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利,该院于5月30日对此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等参加。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郑某救落水儿童的具体事实、原判罪名、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社区矫正期间认罪悔罪的表现等情节以及法律适用、处理意见做了介绍,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听证员就是否可以认定郑某为“重大立功表现”和“符合减刑条件”等两方面进行评议,大家一致认为社区矫正对象郑某勇救落水儿童见义勇为行为属于“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况,构成重大立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该院在听取减刑提请单位和郑某的意见,综合审查案卷和听证情况后,决定采纳听证员的听证意见,当场对该案依法作出同意遂昌县司法局提请丽水市司法局对郑某予以减刑的建议。

“刑罚的功能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教育感化。郑某的见义勇为行为,应予肯定、鼓励。我们也希望通过这类身边的正面典型,引导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在内的广大群众成为助人为乐的公民。”遂昌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检察机关正在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通过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个民生案件,让司法温暖在高质效办案中直抵民心。通过公开听证会,既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具体体现,也是践行“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具体表现。

听证会结束后,遂昌县司法局报经丽水市司法局审核同意,由丽水市司法局提请丽水市中级法院裁定。7月5日,丽水市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于7月12日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