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象山讯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章某多次购入“加特林”“仙女棒”等类型烟花爆竹70余万元,并通过社交平台推荐销售,非法获利10万余元。近日,经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章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23年12月下旬,章某的微信好友转发过来一条销售烟花爆竹的视频,本就从事团购生意的章某想拓宽业务,主动添加视频发布者为好友,了解烟花爆竹报价。经过比对,章某认为价格合理,便想做这门生意,在对方报价基础上加价后,发消息在微信团购群询问客户购买意向。
因临近过年,烟花爆竹的需求量大,章某登记好种类数量,先后从省外多次进货,存放在自己家中或租用的仓库进行销售。一段时间后,章某收获了一部分粉丝客户,有人主动找上门购买,章某还作为中间人对外批发销售。2024年1月,县应急管理部门在章某家中共扣押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500余箱及散装若干。
经查,章某销售的烟花爆竹有明确进价,生产符合标准,产品合格,来自省外一家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公司,因行业不景气,该公司合伙人为了打开销路,对外发布了宣传视频,吸引了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章某前来购买。
承办检察官认为,章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规定的专卖物品,涉嫌非法经营罪,其违法经营、储存等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存在极大隐患。2024年6月,象山县检察院对章某依法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购买、存储、运输、售卖烟花爆竹,轻则要受到行政处罚,重则要面临刑事处罚,特别是在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如果交易地点不是指定销售地点,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广大商户和群众购买烟花爆竹,一定要通过珍贵渠道,选择正规厂家,切勿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