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拨开故意伤害案件“疑云”
作者:吴爱晶 王树友 发布日期:2025-03-01 09:55 新闻来源: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东阳讯 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既有案发现场视频录像,又有嫌疑人有罪供述,看似简单,为何检察机关最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2024年2月6日下午,东阳市某村发生一起多人参与互殴的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既是邻居也是亲戚,但因琐事纠纷素有嫌隙。案发当天,因其中一家摆放在路中的杂物引发争吵与斗殴,现场造成被害人赵甲(化名)面部右侧颧弓骨折,经鉴定达轻伤二级程度,另有3人受轻微伤。侦查机关认定,赵甲伤势系犯罪嫌疑人张乙(化名)推搡所致。

同年6月,案件移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作为案件承办人,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郑晓鸣在审阅案卷材料过程中注意到,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录像显示,被害人共倒地三次,第一次是她上前劝阻时被自己儿子抬手带倒在地,右侧身体着地后右侧面部疑有着地;第二次是张乙与赵甲相互拉扯时张乙将赵甲推倒在地,赵甲背部着地,面部未见着地;第三次是众人扭打一处,混乱中赵甲摔倒在屋前台阶上,右侧面部疑有磕碰。三次倒地,究竟是哪一次造成赵甲的伤势成为本案的关键。

尽管犯罪嫌疑人张乙供述表示被害人的伤是“我把她推倒在地的时候撞出来的”,但综合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检察官对张乙推人行为与赵甲轻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仍然存有疑虑。

为进一步了解事件真相、夯实证据基础,检察官仔细研究了最高检新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赴案发现场实地走访调查,厘清人物关系、还原冲突始末。此外,一一核实被害人就医资料、鉴定文书、伤势照片等,排除被害人陈旧性损伤或自身基础疾病因素。

自行补充侦查之外,检察官认为有必要强化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2024年10月28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中被害人的伤势鉴定意见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并分析被害人颧弓骨折成伤机制,得到法医反馈意见为“非平面致伤物外力形成可能性大”。结合侦查机关鉴定意见“可能系前两次摔倒共同作用”,检察官进一步确信,本案中被害人的伤势与张乙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同年11月1日,本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为进一步论证被害人致伤原因,该院先后多次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讨论本案定性,经研究一致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认定赵甲的伤势由张乙造成,侦查机关认定张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24年11月11日,该院依法决定对张乙不起诉。

“随着科技场域与法律场域的叠加效应日益增强,技术性证据作为其产物在案件办理中的作用也愈加突出。”郑晓鸣表示,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坚守法律法规的底线和案件质量的生命线,强化故意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实质化,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再把一道关口,有力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