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宁波讯 “我觉得自己太胖了,看到朋友圈有人在卖减肥药,就买来吃了,结果开始出现心慌、头晕、冒虚汗、手脚麻的症状,医生说吃这种减肥药会造成心梗,严重的话会直接住院……”向检察官陈述案件经过时,小宋(化名)仍然感到后怕。
2024年4月,一直有身材焦虑的小宋通过好友推荐加了一微商李某某的微信,看到李某某经常在朋友圈发某款“减肥神药”的广告,号称“一粒就见效,吃吃零食就能轻松减肥瘦身”。当月,小宋就以750元的价格,让李某某从湖州长兴邮寄了1瓶写有“奇亚籽茯苓凝胶糖果”的减肥药到自己在海曙的住处。小宋服用该药后出现头晕、心慌等一系列副作用,立马就医治疗。
经鉴定,上述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因西布曲明可能存在增加严重心血管的风险,早在2010年国家就决定停止西布曲明用于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李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移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发后,考虑到李某某及时向小宋赔偿并取得谅解,销售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李某某的上述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因李某某在湖州市长兴县销售上述减肥药,依法应由当地行政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微商通过网络将“减肥药”销售外地,能否钻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异地沟通不畅的空子呢?异地行刑反向衔接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海曙区检察院检察官第一时间与湖州市长兴县检察机关取得联系,通过跨区域检察协作的方式,明确行政主管机关,并与行政主管机关沟通基本案情、证据情况、法律适用等问题,三方就如何对李某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达成初步共识。考虑李某某经常居住地已变更至宁波,长兴县行政主管机关主动到海曙区检察院核实证据材料,当面接收《检察意见书》,借助海曙区检察院办公区对李某某现场做笔录、补充固定违法事实。这样的异地衔接协作,既体现了打击违法减肥药、守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也提升了执法效率、彰显执法司法温度。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托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与行政执法单位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筑牢消费屏障,让消费者消费地更加安心、舒心、放心。”海曙区检察院检察官这样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