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杭州讯 在老东家工作了七八年,自认为学到了技术、积累了经验、掌握了资源,想离职单干。没想到的是,单干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容易。于是,便以手中掌握的客户信息作为资源与老东家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合作,把老东家的客户转给了该公司,搞起了“飞单”,给老东家遭成了重大损失,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告人曹某、吴某被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刑罚。
曹某、吴某曾就职于甲公司,起初都是销售业务员,后曹某任A产品线销售经理,吴某任该产品欧洲组的组长,曹某成了吴某的上司。2018年下半年,两人想离职单干。后两人了解到,单干不仅要注册公司,还要获得相关资质,并不容易。转头,他们找到了甲公司A产品的上游供应商乙公司,与其达成合作,由钱、高二人为乙公司提供外贸客户,由乙公司销售A产品,利润五五分成。
2018年12月底,曹某、吴某经预谋,由吴某通过甲公司配发给其使用的企业邮箱,向甲公司多家国外A产品客户发送“直接向代工厂订购更优惠”等虚假信息,并向客户介绍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代工厂。当国外客户提出质疑时,吴某伪造甲公司的公章向客户发送声明,声明乙公司提供的产品品质与甲公司提供的产品品质一致。自此,曹某、吴某两人使用他们所掌握的甲公司客户信息等经营信息,将原属于甲公司的A产品出口贸易订单转移给乙公司承接,造成甲公司订单流失。
2019年10月,吴某、曹某先后从甲公司离职。
甲公司在接到海外客户咨询公司是否将产品交由乙公司销售时,开始内部核查,发现是吴某在给客户发送伪造声明后,造成的客户流失。2023年3月11日甲公司报警,3月22日曹某、吴某被抓获。
2023年4月,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西湖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吴某、曹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对保守公司秘密有约束性要求,甲公司对客户信息进行了保密管理措施,两人违反规定,泄露公司客户信息的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引导侦查机关就甲公司的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鉴定,进一步固定两犯罪嫌疑人违反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协议等证据。
经补充侦查,鉴定认定甲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曹某、吴某均有保密义务,保密的内容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等。
检察官审查发现,曹某、吴某在任职期间、离职后,违反了相应保密业务,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将掌握的甲公司客户信息泄露给了乙公司,经审计认定,给甲公司造成销售利润损失约1300万元。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曹某、吴某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交易,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两人依法提起公诉。
案发后,曹某、吴某两人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甲公司损失,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经审理,法院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曹某、吴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