龟入渔网,人入法网

——象山:三人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刑并承担赔偿

作者:方 芳 发布日期:2025-03-21 10:53 新闻来源: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象山讯 3月18日下午,象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红海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3名被告人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同时宣告缓刑,并分别被判处罚金1万元。此外,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还提出生态修复赔偿诉讼请求,获法院判决支持,3名被告人被责令缴纳公益损害赔偿费15万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2023年上半年,蒋某某听说吃海龟可以治病,便委托朋友王某某帮他收购海龟。王某某找到某渔船船长张某某,让他出海捕捞渔获物时带回海龟。同年9月中下旬,张某某出海作业期间,在甲板上卸渔获物时发现捕捉到一只海龟,之后运回石浦水产码头,出售给王某某。王某某作为中间人,以1300元收购该海龟,又以2600元转售给蒋某某。

经鉴定,涉案海龟系红海龟(蠵龟),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5万元。蒋某某等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向象山县检察院上缴了公益损害赔偿费15万元,王某某、张某某二人还分别退缴了非法获利。

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受理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一体履职,同步开展刑事审查起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认为,一方面,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红海龟,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另一方面,上述三人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履行诉前公告职责后,该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请,判决3名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共同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费15万元。

据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了生态环境中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合理的保护和利用对维系生态平衡、优化自然环境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野生动物并不具备更高的营养价值,食用未经检疫的野味还有可能危害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但家畜家禽类除外。

另外,渔民捕捞作业时若误捕国家保护动物的,应当主动报告渔业主管部门,由专业人员进行及时救护;若发现国家保护动物的死体,应当交由渔业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并配合调查,提供死体的详细情况和线索,共同守护珍贵的生态资源。

此次庭审,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行政机关及协会代表等60余名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现场旁听,象山、宁海、奉化等地300余名渔民通过共享法庭同步观看了庭审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