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三门讯 2025年2月2日深夜,三门县发生一起危险驾驶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某醉酒驾驶酿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试图通过二次饮酒干扰司法检测,最终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目前,经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黄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当晚,黄某与几名朋友聚餐并喝了几两白酒,于23点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回家。途中黄某酒精上头,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导致两车受损,黄某下车与杨某某协商赔偿,但在发现对向车道有巡逻警车驶近后,因害怕受到处罚,黄某索性驾车逃离现场。杨某某随即报警。
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黄某心生一计,心想如果再喝几杯酒,公安机关肯定也分不清是什么时候喝的,说不定就不会被当做酒驾处理。于是黄某在家又喝了几杯酒,企图掩盖其事故前饮酒的事实。
警方在接到杨某某的报案后,依据现场勘察及杨某某提供的肇事司机车牌号后很快锁定了黄某,于当晚将其传唤至交警大队接受调查。期间,黄某否认酒驾事实,辨称是其回家后喝的酒,经抽血鉴定,黄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69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80mg/100ml)。
第二天,酒醒后的黄某对昨晚撒的谎越想越后怕,在接受警方讯问时主动承认了其酒驾肇事的违法事实,经县交警大队调查确认,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后,三门县检察院审查认定,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最终,该院以黄某再次喝酒后的酒精含量269mg/100ml作为对其定罪量刑的标准,以黄某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鉴于黄某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并自愿参加交通志愿服务。3月13日,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酒驾醉驾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漠视,是对法律法规的肆意践踏。本案中,黄某若未及时投案,逃逸行为可能导致更严重后果。道路交通安全关乎千家万户,任何试图掩盖违法的“小聪明”终将付出代价,唯有敬畏法律、严守规则,方能筑牢生命安全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