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龙游讯 在多数人的认知中,拖欠工资往往被视为民事纠纷,顶多会引发民事诉讼。事实上,若用人单位或雇主故意拖欠工资拒不支付,且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近日,龙游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对叶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怎么办,我们联系不上王某某了,打电话他不接,现在还关机了!”屡次讨要工资无果后,工人们将情况反映至相关部门。之后,相关部门对装饰公司欠薪行为立案查处。通过发送短信、留置送达等方式向王某某及装饰公司送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文书,要求王某某和叶某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王某某和叶某某仍拒不支付工资,相关部门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我当初真没意识到事情会这么严重,心里还想着,大不了就是面临民事诉讼,有钱的话先自己用了再说……”叶某某在接受承办检察官讯问时满心懊悔地诉说着。
“这是工人靠干活挣来的辛苦钱,可不是你想怎么花就能怎么花的!”综合审查在案证据后,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某和叶某某将收取的工程款项用于偿还个人贷款、高额消费等用途,把劳动报酬挪作他用,不全额支付工人工资,放任欠薪后果发生,主观故意明显,影响恶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最终,王某某将27万余元工资全部清偿完毕,工人们也终于拿到被拖欠了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