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义乌讯 日前,由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在义乌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新出庭支持公诉,义乌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金桦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场发展委员和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涉外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外籍调解员以及义乌市国际货代物流协会代表等一百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
浙江某曼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曼公司)主营业务货物出口代理,主要面向巴基斯坦客户。该公司在经营期间,以年会、展会等多种宣传推广举措拓展和维护客户,对客户名称、手机号码、微信号、目的港、交易柜量、客户要求等信息进行总结梳理、登记汇总,制定了专门的保密规章制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采取了为员工配备工作手机、工作微信,使用专门的客户管理系统,离职交接审查等保密措施,涉案客户经营类信息属于不为行业领域相关人员所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商业信息。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与某曼公司签订含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并担任客服主管,负责开发、维护客户以及管理客服团队。2023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从某曼公司离职,离职时签署了保密协议,确认离职后不得泄露、使用客户信息、交易秘密等商业秘密。
然而,2022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尚未从某曼公司离职的情况下,私自在外以亲属名义注册成立浙江某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帆公司)等多家公司,并利用其掌握的某曼公司客户经营类信息等商业秘密,以某帆公司名义与某曼公司客户开展同类业务,将某曼公司业务私自转移到某帆公司操作,从中牟取利益。2023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从某曼公司离职,后继续以某帆公司名义与原某曼公司客户开展同类业务。经查明,2022年8月至2024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某帆公司名义与原某曼公司客户交易,侵犯某曼公司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损失约人民币186万元。
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宣读了起诉书,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发表公诉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提出量刑建议。
经审理,义乌市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要素,商业秘密往往由关键岗位中重要员工掌握,关系着企业的切身利益和兴衰成败。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商业秘密,其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陈某因私欲和对法律的无知,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致使权利人的市场利益、竞争优势和商业机会遭受负面影响,也使自己面临法律的制裁,其教训值得所有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