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象山讯 在象山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老柴终于盼来了法院的改判结果。2025年4月,拿到判决书的老柴专门打电话向办案检察官致谢,检察官的记忆再次被拉回一年半之前。
“我相信她的人品,从没想过她会不还钱,现在居然把每月归还的利息说成本金,进行虚假诉讼赖账。”2023年7月,老柴来到象山县检察院,向检察院道出了心中的不平。
老柴称,吴某某在当地经营着一家企业,经营状况不错,有固定收入。2019年7月,他请吴某某帮忙为儿子找工作,后来吴某某便找老柴借款30万元,老柴二话不说便通过妻子向吴某某儿子转账,该笔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两个月后,吴某某丈夫赵某某因资金紧张,向老柴借款周转,尽管当时老柴手头没有现钱,但碍于情面,他仍同意出借,不过要求吴某某担保,然后通过信用卡套现借给赵某某46万元,口头约定借期1个月,不用支付利息。与此同时,赵某某找吴某某担保并向老柴出具借条,借条上写明“借到老柴信用卡款项肆拾陆万元”,落款处只有吴某某签名,没有实际借款人赵某某的签名。
很快,到了信用卡的还款日期,因赵某某无力归还,老柴自己还清了欠款,后向赵某某催讨借款,赵某某无力归还,双方协商后口头约定月息1.5%。2019年10月至2022年2月,吴某某公司的出纳受吴某某指示与赵某某每月中旬向老柴交替支付7000元,总共支付29次。2020年1月,吴某某又让出纳一次性转账给老柴30万元,以上共转账50万余元。2022年2月之后,吴某某和赵某某不再支付钱款,老柴多次催讨无果。2022年6月,赵某某去世,此时吴某某一反常态说每月归还的7000元是本金,加上一次性支付的30万元,46万元的借款已经付清。
老柴想不通也不能接受吴某某的说法,他认为一直以来双方都非常清楚7000元是支付利息,而吴某某通过出纳转账支付的30万元,是归还第一次借款。2022年10月,他非常愤怒一纸诉状将吴某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金4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老柴和吴某某之间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合同无效,不应计算利息。在29次7000元支付过程中,公司出纳转账支付给老柴16次,其余由赵某某支付,吴某某表示其不知情。因涉案30万元与16次7000元的支付方式相同,且老柴不能证实30万元还款系归还另外的借款,最后法院采信吴某某主张,认定吴某某支付了16次7000元本金,30万元是归还46万元的借款。但考虑到老柴归还信用卡后,吴某某未及时还款,产生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根据双方过错,2022年12月,法院判决吴某某归还借款本金5.6万余元,并酌情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
拿到判决书的老柴实在觉得委屈,按照吴某某的说辞,利息竟然变成了本金,30万是归还第二次借款的本金,那第一次借款的30万该怎么要回来呢?2023年4月,老柴向法院起诉吴某某儿子,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损失,同年5月,法院审理后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老柴的诉讼请求。
绝望之余,老柴在律师的帮助下向象山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认为法院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案件受理后,检察官依职权调取、仔细审查一审卷宗,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向承办法官了解案件审判情况,多次询问涉案当事人、证人,并调取相关人员银行账户流水信息、提取电子证据(双方当事人微信聊天内容、短信内容),经审查认为法院判决当事人双方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但有新的证据证明30万元并非归还46万元借款本金,29次付款7000元也不是对借款本金的分期支付。经查,赵某某与公司出纳每月交替按时转账支付的7000元,符合一般民间借贷利息的特征,而赵某某生前与老柴关于“赵兄、吴姐,现在是否可以把利息打给我?46万元借款已经2个月利息没付,是否先付一下?”等聊天记录,双方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可以印证7000元系还利息。
检察官向吴某某核实老柴向其请托帮他儿子找工作情况,吴某某对此并未否认,同时,她也承认曾通过短信把自己儿子的银行账号发给了老柴,如此老柴把30万转账给本不认识的吴某某儿子就不足为奇。考虑到赵某某和吴某某儿子均在吴某某公司任职,吴某某及公司账户都有被冻结的情况,三人之间存在大额相互转账情况,就有吴某某向老柴借款并指示老柴打给其儿子的可能。若按照吴某某所说2020年1月支付的30万元系归还46万元借款的本金,那么该笔款项归还后,吴某某依然每月支付老柴7000元,与常理不符,且累计归还的金额已经超过借款本金,更不合情理。至此,检察官认为,2020年1月的30万元用于归还老柴向吴某某儿子转账钱款的可能性更大。
调查结束后,象山县检察院召开民间借贷纠纷生效结果裁判监督案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听证,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认为检察机关应当提请抗诉。2023年10月,该院提请宁波市检察院抗诉,同年12月,宁波市中级法院指令象山法院再审。2024年12月,象山法院撤销原审判决,责令吴某某归还借款本金26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吴某某不服再审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3月,宁波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再审判决。目前,老柴正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