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广袤的蓝色海洋,他们竟动起了歪心思……
作者:赵云 陶晨 发布日期:2025-05-29 17:32 新闻来源: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温岭讯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不仅有违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更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日前,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的庭审现场,公诉席上的检察官正铿锵有力地指控犯罪。 

经过多年坚持不懈地普法,“珊瑚、海龟等是保护动物”的理念早已在温岭当地深入人心。“它们既不能卖,也不能吃,作业的时候也不能靠近破坏”,已成为大多数渔民的共识。 

但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肆意攫取属于全人类的“蔚蓝宝藏”。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误捕的海龟,他动了歪心思


70后男子陈某是一艘渔船的船长。去年2月,渔船在拖网作业时,不慎捕捞上来一只海龟。

“那只海龟长一米左右,大概有100斤,需要四个人抬。”据陈某的船员回忆,当时船长陈某让他们把渔获挑出来后,并没有马上放生海龟,而是搬到了一边的甲板上。

 陈某交代,自己知道海龟是保护动物,以前捕上来的时候也都扔回到海里了。这次之所以没有放回海里,是因为他动了歪心思。只是他没想到,这一念之差竟会让他付出巨大的代价。 

“我留下来就是想卖点钱。”陈某说,他之前在作业过程中就听见有人在对讲机里喊收海龟,这次捞上来的又是活的,他就想卖掉。

 随后,一艘象山籍的渔运船过来收海鲜。渔运船船长王某在收走渔获物的同时,看到了那只海龟。

 他询问起陈某打算怎么处置这只海龟,表示自己想要购买。

 陈某不确定他是不是之前对讲机里想要收购海龟的人,但既然有人开价,他就想尽快出手。一番讨价还价后,这只海龟被陈某以1200元卖给了王某。

 之后,陈某在新闻上看到,海警把王某的渔运船扣了,并在其船上发现了26只海龟。怕自己卖海龟的事东窗事发,他把王某的微信删了。

 然而,纸始终包不住火。去年3月5日,陈某的渔船刚靠岸,他接到台州海警局温岭工作站人员的电话。

 经浙江海洋大学和南京警院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该海龟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蠵龟(红海龟),价值人民币12万元以上。

王某的船被查时,船上的26只海龟,其中5只还是活的。但这些海龟陆续死亡,其中就包括陈某出售的那只。

案发后,陈某已退出违法所得1200元,并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检察官认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陈某非法买卖红海龟的行为,不仅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也导致生态平衡被破坏,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2025年5月12日,法院对陈某作出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


共同赔偿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2072万元 

“千年珊瑚万年红”,红珊瑚形似树,色如火,因稀少难得而价格昂贵。随着海洋污染问题的持续恶化,红珊瑚的数量在急剧缩减,而不法分子破坏性的采捕,让这种本已濒临灭绝的海洋生物处境更加雪上加霜。

“共同赔偿2072万元!”去年,经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对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出判决。12名被告人获刑,4名主犯还被判处共同赔偿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

梁某是福建一名普通渔民,二十几岁起就开始跑船。2022年6月,找工作的他遇到了经营珊瑚生意的黄某(另案处理)。经过一番交流,凭借着丰富的出海经验和珊瑚鉴定、经营技术,他们很快达成共识,决定采捕红珊瑚。

他们联合林某、周某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艘三无的远洋捕捞渔船,并进行设备改装,并与叶某等人分股,招募了多名船员。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梁某与船员等人驾驶上述船舶多次前往某海域捕捞红珊瑚,并分批进行销赃。


2023年11月11日凌晨,该伙人将上述船舶停靠在我市一码头,准备转移珊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扣的红珊瑚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到案后,虽然梁某等人的供述基本能确认参与捕捞红珊瑚的犯罪事实,但前几次的红珊瑚均已被出售,缺少直接证据,如何计算采捕量,成为本案一道难题。

案件侦查期间,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详细了解案件取证情况,多次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找出认定红珊瑚采捕量证据链缺失环节,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取大量证据。最后,检察机关将移送起诉犯罪金额从842万余元,确认调整为 2072万元提起公诉。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红珊瑚所有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捕捞行为不仅会对红珊瑚种群造成毁灭性打击,更会导致整个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承办检察官表示,梁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捕红珊瑚,人为破坏海洋生物繁衍生息,给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带来威胁。这种行为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还需承担民事赔偿,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5月1日,东海伏季休渔期正式拉开帷幕,海洋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与保护。然而,休渔期内的非法捕捞行为却屡禁不止。去年9月,王某就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

王某是江西人,长期跟着船老大出海打渔。2023年禁渔期开始后,虽然暂时没有了打渔的活,但王某没有回老家,还暂住在松门,想找临时的工作过渡一下。

几番寻找下,都没有合心意的工作。思来想去,王某还是觉得打渔更适合自己。时值禁渔期,其他渔船都进港修整,自己出去捕捞机会更多。

之后,王某与多人商量后,决定一起出海捕捞。根据分工,有人提供船舶、物资及渔获物销售,王某担任船老大和其他人一起出海捕捞,获利双方五五分账。

2023年7月10日,王某等人驾驶三无钢架泡沫船, 到温岭市白礁海域附近使用流刺网进行捕捞作业,渔获物交由他人销售,得款7000元左右。

第二天,王某等人以相同方式在白礁海域捕捞作业时被当场查获。当场扣押流刺网15张,龙头鱼547.5公斤。

经鉴定,该流刺网网目尺寸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属于禁用网具。龙头鱼价格为1.6万余元。

案发后,王某和同案犯已共同预缴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9.57万元。

经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与他人结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近年来,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捞等损害海洋生态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全环节、全链条深度打击,做实海洋生态综合保护,守好“海上粮仓”。2024年,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就有26件,涉案人员51人。

伏季休渔期,也是温岭增殖放流季。三年来,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利用案件中追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与温岭市海洋经济发展局联合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累计放流鱼苗种2.1亿尾。2025年的增殖放流也已提上日程。

“让破坏环境者买单,让潜在环境破坏者警醒。这既是贯彻落实两高《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向社会大众释放‘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强烈信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江伟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