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杭州讯 旗舰物种是指某个物种对社会生态保护力量具有特殊号召力和吸引力,可促进社会对物种保护的关注,是地区生态维护的代表性物种。华南梅花鹿作为浙江省需要重点抢救保护的三大旗舰物种之一,却遭到恶意猎捕、杀害。
6月4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唐学兵担任审判长,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伟忠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职。庭审邀请了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学生、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公益诉讼志愿者及当地村民60余人参加旁听。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被告方某、周某以食用野生动物为目的,经事先预谋,从网上购买报警器和禁用工具弹簧捕猎套,在明知临安区全年为禁猎期、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禁猎区且内有野生梅花鹿出没的情况下,将4个弹簧捕猎套及信号发射装置安装在保护区范围内,导致2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华南梅花鹿被猎捕、杀害,其中1只为种群扩繁试验样本,共造成资源损失6万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综合考虑当事人履行能力、认罪认罚态度,提出0.6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6万元,以起到惩罚、警示、预防等作用,这也是杭州市首次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提起惩罚性赔偿。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多媒体的形式全面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向法庭申请了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庭审调查,就野生梅花鹿作为浙江省“旗舰物种”独特的生态价值,提出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法理依据、赔偿金的数额充分发表意见。
“今天的案件,只是一个典型缩影,背后是村社群众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意识欠缺。在六五环境日到来前,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索赔生态损害赔偿金和提起惩罚性赔偿,警醒基层群众自觉增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意识,引导广大群众形成保护野生动物的思想共识,共建人与自然和谐的美丽杭州。”叶伟忠检察长在法庭教育中说道。
最后,法庭当庭判处被告方某、周某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6万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6万元,共计9.6万元,款项专项用于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的科研保护工作,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