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后的一万元罚单
作者:王雯馨 发布日期:2026-01-02 09:29 新闻来源: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海宁讯 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对于因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当事人,如何依法落实后续的行政监管责任,避免“不刑不罚”?近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跨省协作,依托“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对两名被不起诉人员依法移送行政处罚,确保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顺畅,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2019年至2024年,海宁某服装辅料公司老板林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上游饶某某等人处购进非法制造的知名国际品牌“MaxMara”商标吊牌、吊粒、包装袋等标识并对外销售,其非法销售的商标标识达38万余个,涉案金额32万余元。2025年11月6日,经海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饶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均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

在全案审查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另有王某某、黄某某二人,同样非法制造并向林某某销售了涉案品牌吊粒,销售数量4.7万个,非法获利1000余元。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刑事责任的免除不代表行政责任豁免。”承办检察官强调。为了不让违法行为“法外逍遥”,海宁市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同步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法律监督程序。

由于王某某、黄某某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如何跨省开展程序衔接、确保行政处罚依法落地落实成为现实难题。2025年9月,海宁市检察院主动联系南海区检察院,就案件事实与管辖权等进行沟通。

“我们第一时间明确了证据标准和移送路径,确保行政程序能顺利启动。”检察官回忆道。

10月9日,海宁市检察院向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送达《检察意见书》,详细阐明案件、证据及法律适用依据,提出对二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意见建议。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意见后高度重视,立即开展核查,最终采纳检察意见,依法对王某某、黄某某分别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2月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式反馈至海宁市检察院。至此,通过检察机关的主动监督与跨区域执法司法高效协同,真正构建起刑事追责与行政处罚并行不悖、相互衔接的闭环治理体系。

“本案是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次有效实践。”海宁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跨省联动、精准移送,我们既避免了‘一放了之’,也体现了罚当其过、分层处理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