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永康讯 “伊某某是咱们公司的老员工了,本来车间管的好好的,就因为动了‘顺点废料换酒钱’的念头,差点留下刑事案底——这个教训,咱们所有人都要记牢。”
近日,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经济开发区检察室负责人走进浙江某机电有限公司,把法治课堂直接搬到了车间旁的会议室。台下坐着的除了企业管理层,还有车间主管、仓管、采购、财务等关键岗位员工。
这堂课程的缘起,还要从半年前一起发生在企业内部的真实案件说起。
2026年初,永康市检察院在办理伊某某、许某某职务侵占案时发现,伊某某作为该公司车间负责人,多次借生产损耗的“幌子”,将公司车间内因生产损耗产生的焊接管、铁皮、铁屑等材料和正常的配件等运出变卖,短短4个月侵占公司财物6万余元。案发后考虑到二人全额退赔、系初犯,永康市检察院最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子虽然办结了,但潜藏的管理漏洞和法律风险没有消除,如果不敲响警钟,难保不会出现下一个‘伊某某’。” 本着 “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 的原则,承办检察官决定走进企业一线,面对面开展普法警示。
“采购吃回扣、仓管虚报库存、销售截留货款、财务挪用资金,这些藏在日常工作里的风险点,恰恰是企业廉洁防线最容易失守的地方。”课堂上,检察官摒弃生硬的法条说教,结合永康本地近年涉企犯罪实际情况,细致剖析内部贪腐带来的现实危害。
与此同时,检察官着重强调了关键法律变化,2024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专门新增了民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三个罪名。这意味着,民企反腐不再是“家务事”,而是要动真格的刑事处罚。
外贸业务员靠抬价赚差价侵占882万、财务挪用141万刷单“赚佣金”、人力经理虚报住宿费套取24万……检察官还分享了其他企业的多个案例,这些案例里面的当事人,都曾是普通员工的“身边人”。
“不少人一开始心存侥幸,觉得拿点公司物资不算偷窃,直到警察上门才后悔。” 检察官结合伊某某案件提醒到,“职场贪腐往往始于细微的松懈与侥幸,任何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财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
针对部分民营企业的共性风险,检察官也给出了“定制版”防控建议,采购环节推行比价公示、财务每月交叉对账、关键岗位每半年做一次审计、新员工入职前先做背景核查。
“反腐没有观众席,要携手共建风清气正的企业环境。”针对该公司存在的内部管理方面的漏洞问题,检察官同步向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加强运输环节监管、强化员工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内部监督与审计机制,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