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宁波讯 “我一时糊涂触碰法律红线,辜负了社区矫正的改过机会,现在万分后悔……” 当收监执行的裁定送达时,姚某某低下了头。因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证驾驶,他最终为自己的侥幸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数字化监督为抓手、以刚性履职为支撑,在 “社区矫正对象无证驾驶” 专项监督中精准发现违法线索,以检察监督实效守护道路安全与社区矫正监管秩序。
2025年1月,姚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年2月起,他在鄞州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至2026年8月。因交通肇事犯罪,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缓刑考验期本应是其认罪悔罪、遵规守法、回归社会的关键阶段,然而姚某某却没有珍惜这次机会,偷偷驾驶机动车,以为不会被发现。
2026年3月,为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堵塞社区矫正监管漏洞,鄞州区检察院协同区司法局、公安机关部署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无证驾驶” 专项法律监督行动,将涉驾犯罪缓刑人员、吊销驾驶证人员、交通卡口轨迹三类数据精准碰撞,对辖区24名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全维度数字化筛查。“我们通过调阅原审刑事侦查卷宗,将登记在被吊销驾驶证人员本人或关联人员名下的机动车辆进行数据收集,并在公安部门的协助配合下,匹配卡口轨迹查询,在海量数据中敏锐捕捉到姚某某在矫正期间存在异常机动车驾驶轨迹。”承办检察官介绍道。一个被吊销驾照的社区矫正对象,其名下的车辆却活跃在各卡口平台。就这样,一条无证驾驶违法线索迅速浮出水面。
线索锁定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启动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开展二次核查。公安机关行政立案后,查实姚某某于社区矫正期间,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2026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对姚某某作出罚款一千七百元、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查清、证据确凿充分后,鄞州区检察院严格对照法律规定开展审查研判,认定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证驾驶且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行为,属于“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 的法定情形,已符合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为确保监督刚性落地, 2026年4月23日,鄞州区检察院依法向鄞州区司法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姚某某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在检察机关全程跟踪监督下,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提请程序,2026年5月25日,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姚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从数据碰撞发现线索,到联合核查固定证据;从依法审查适用法条,到刚性建议推动收监,鄞州检察院以全链条、闭环式法律监督,让社区矫正 “管得住、管得严、管得准”,既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向所有社区矫正对象敲响警钟:缓刑不是免责符,监管绝非 “走过场”,任何触碰底线、违反规定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