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共护生态
作者:石增辉 高 梁 发布日期:2026-08-21 10:22 新闻来源: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浙江检察网新昌讯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正式施行,是我国继民法典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首次在立法上确立“生态环境检察”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强化生态环境领域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责,为生态环境检察履职提供法律依据。

8月12日,正值第四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钱某等3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新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新昌县法院院长王振担任审判长,新昌县检察院检察长张斌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乡镇(街道)政法分管领导、县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律师、学生代表到场观摩旁听。

2025年8月至12月,钱某、俞某、张某三人盯上某边坡治理项目竣工后地块的矿产资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谋分工擅自开挖山体、盗采宕渣,其中钱某负责对外联络,俞某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张某负责石料运输。经专业机构勘测评估,非法开挖土石方量高达3.7万余立方米,累计外运宕渣3万余吨,涉案总价值达37万余元。三人肆意盗采行为不仅侵占国家矿产资源、破坏地表植被和山体地貌,更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埋下山体坍塌、滑坡等地质安全隐患,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新昌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全面核查案件事实、细致审查全部证据,依法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程度进行评估,委托制定修复方案,打好“刑事追责+生态修复”组合拳。

庭审过程中,张斌检察长宣读起诉书,围绕案件事实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认真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针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发表公诉意见,并对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表示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经合议庭评议,案件当庭宣判,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俞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判令三被告人按照修复方案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并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