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桐乡讯 跟车“蹭”杆、手动抬杆……个别车主为了省停车费,总想耍小聪明,自以为找到了“省钱妙招”。可殊不知这样一次次的小动作,早已触碰法律红线,被告人周某某就因多次偷逃停车费站上被告席。
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某盗窃案。桐乡市人民法院院长黄欢担任承办法官,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国根出庭支持公诉。
经查明,2024年9月起,家住濮院的周某某在日常驾车出行时心存贪念,轮换驾驶两辆机动车出入停车场,持续以不正当方式偷逃停车费。截至2026年6月,其偷逃停车费行为共计 300余次,经停车场后台记录核算,累计偷逃停车费7330元。
停车场管理方在梳理长期停车流水时察觉到异常,大量无缴费离场记录引起工作人员注意并报警。这起因贪小便宜引发的案件就此浮出水面。案发之后,周某某才意识到自己频繁逃费并非小事。他主动将7330元逃缴费用全额赔付给停车场运营方,诚恳致歉之后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承办检察官介绍,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觉得逃一次几十块的停车费只是占点小便宜、顶多属于民事纠纷。可法律之上没有“小事”。当事人在长达近两年时间之内,反复以秘密手段逃避应当缴纳的服务费,次数多、金额大,已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2026年7月30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对周某某提起公诉。
秉持“小案不小办”办案理念,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国根出庭支持公诉,当庭梳理已查明的逃费事实,结合案情开展法庭教育,向被告人释法说理:“切莫将钻空子、贪小便宜视作无关紧要的小事,多次逃费行为会实现从违规到违法、再到犯罪的性质转变。希望你彻底摒弃侥幸心理,今后每一分钱都挣得坦荡,每一笔账都算得分明。”
“我万万没有想到,自己这点贪小便宜的举动后果会这么严重,更没想到这竟然已经触犯了法律。”庭审现场,被告人周某某对自己长久以来的侥幸行为懊悔不已。
该案当庭宣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