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缙云讯 男子醉酒后开启车辆辅助驾驶功能驾车归家,途中停车后不省人事,车辆按照事前设定程序自动报了警……近日,经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该名男子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3月的一个晚上,缙云县交警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前往某路段处理一起道路救援呼叫。然而,当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驾驶员周某某正在车内睡觉,有饮酒情况,于是对其采取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检测,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 186mg/100ml。之后,公安机关以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周某某供述说,那天晚上他醉酒后驾车归家,途中开启车辆辅助驾驶功能,停车如厕返回车内后沉沉睡去。车辆虽未继续行驶,却仍处于启动状态,因车辆监测到驾驶人长时间未接管、呼叫无应答,车企紧急救援中心依据车主预先设置,拨打预设紧急联系人无果后又拨打110求助。不仅如此,经查明,周某某曾在2016年因酒驾被处罚,这次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车。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周某某醉酒驾车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周某某事先主动将110报警电话设置为紧急联系人,系其主动预留接受公权力处置的渠道,驾驶辅助系统自动报警,应视作周某某主动投案,从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自首的成立,核心在于投案行为具备主动性与自愿性,智能车机的紧急救援报警,只是一套安全应急机制,是否评价为驾驶人主动投案,仍需结合驾驶人在案发后是否具体主动投案的主观意思表示。车辆报警是设备固有功能,主要目的在于排查驾驶人的安全风险,而非接受驾驶人委托报警投案。本案中,车辆报警的行为独立于周某某的主观意志,且醉酒状态下的周某某并不具备主动投案的感知力和行动力,客观上亦未实施任何主动投案行为,不应构成自首。
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认定周某某不符合“自动投案”这一要件,不构成自首,依法对周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永远是手握方向盘的驾驶人。检察官提醒:当前各类车机安全功能为行车安全增添了新的保障,但技术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辩解理由。驾驶辅助系统不能免除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主体责任,驾驶人始终负有接管车辆、管控行车风险的法定义务。驾驶人员应牢记喝酒不开车,即便车辆配备驾驶辅助功能,也不可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