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现反贪总局三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受理: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以下查询:
——同级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涉外查询:
1.公司、企业、个人应国(境)外公司、企业或者组织要求,为在国(境)外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等需要而提出的针对本公司、企业、本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国际组织、有关国家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单位为在中国境内招标、投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而提出的针对其他单位、个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3.国(境)外公司、企业、个人为在中国境内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而提出的针对本公司、企业、本人在中国境内实施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地市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涉外查询申请应当接受,并及时将查询申请及相关材料上传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受理。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出于查询管理需要,可以受理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二)设区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以下查询:
——同级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根据就近原则和便利原则,受理除同级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外可以向所辖区(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三)县(市、区)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以下查询:
——同级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的单位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在本院辖区内的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的个人对本人进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需向检察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
1、查询申请(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函或申请表),申明查询事由,附上能够证明《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用途之一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招标投标项目名称等相关文件;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二)个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三)受单位或者个人委托进行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受委托方的营业执照 (正本或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查询。
直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的应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或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窗口提出。
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查询的可登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互动管理平台系统”,点击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窗口,查找所需电话或者进行网上预约。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行查审分离。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对受理的查询申请进行审查,对身份证明、委托证明真实、有效,材料齐全,被查询单位和个人信息详细、明确,事由正当的查询申请应当受理,并在受理查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涉外查询5个工作日)提供查询结果(《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情况特殊、时间紧急的,应当于受理当日提供查询结果。对事由不当、被查询信息不详细明确、证明材料不真实有效齐全的查询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说明理由。
相关单位、个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受理异议的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当根据书面异议申请进行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异议复核函,回复异议申请单位、个人。
相关单位、个人认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投诉,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负责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