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档案网上预约查询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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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现反贪总局三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受理: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以下查询:
——同级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涉外查询:
1.公司、企业、个人应国(境)外公司、企业或者组织要求,为在国(境)外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等需要而提出的针对本公司、企业、本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国际组织、有关国家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单位为在中国境内招标、投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而提出的针对其他单位、个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3.国(境)外公司、企业、个人为在中国境内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而提出的针对本公司、企业、本人在中国境内实施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地市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涉外查询申请应当接受,并及时将查询申请及相关材料上传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受理。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出于查询管理需要,可以受理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二)设区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以下查询:
——同级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根据就近原则和便利原则,受理除同级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外可以向所辖区(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三)县(市、区)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以下查询:
——同级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的单位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在本院辖区内的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的个人对本人进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附件下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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